詩篇第一百四十篇
第一四○篇 毒氣
本詩只有一個主題,即惡人的陰謀。許多詩篇──尤其是大衛的詩──常以此為重點。新約以詩篇作人性墮落的主要證據(羅三10∼\cs1618大半取自詩篇),主要是因為它暴露了我們裡面這種惡意;有時並非因人的激怒(六十九4),甚至有時對那些以愛心善待我們的人(特別參三十五12∼16,五十五12∼14),這種毒汁也會分泌出來。
第1∼5節的禱告,主要是因思想到那些設下詭計的人,和他們的作法;第6∼
標題
大衛和交與伶長,見導論,45、53頁。
陰謀者(一四○1∼5)
本段清楚刻劃出,罪惡不一定是由環境的壓力所引發,有可能這些人就是喜愛暴力、殘酷、陷害本身。對這樣的人,大衛看得一清二楚,也不為他們找藉口,正如主耶穌在約翰福音八34∼47等處,也不為反對祂的人找理由。他們已經選擇與神相背的路,即那位「從起初是殺人的」、「說謊之人的父」所走的路。本詩的讀者不妨默想,這類傷人、譭謗、欺騙的模式,也可能以較溫和的形態出現,而且十分普遍。
反攻(一四○6∼11)
大衛的懇求,第一個依據是個人的關係(6∼8節)。神和他之間已經有約定,他在第
「祂往日的愛
禁止我思想
以為祂終將遺棄,
任我溺斃困難中。」606
他第二個依據是神的刑罰(9∼11節)。這些人必定會受報應,自食其果。火炭和坑可能是比方,前者指他們愛用的犀利言詞(但反彈回他們身上,威力更大,因為他們無話可答;參,一二○3、4的註釋);後者指他們為別人設下的網羅和陷阱(參,如:一四一10)。第llb節再度指出,如此審判是恰當的,他們所遇到的惡事便是天譴。參一○九17以下。
確據(一四○12、13)
譯為伸冤的字(12節)是法律用語,第二行的公義(和合:辨屈)更予以強化。在這方面,國王對他的子民有責任,由此可見,神既是大君王,他必定更會正視這事。祂的統治絕不可能馬虎隨便。
不過比這確據更好的事,是大衛終於能讓這件事告個段落,不再去終日思想。最後一行為全然積極的態度。他的心得到自由,找到了真正的家。他最後的這番話,也符合整本聖經所指向的高峰:「祂的僕人都要事奉祂,也要見祂的面」(啟二十二3、4)。
606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