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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帖記第八章

 

Ⅸ 亞哈隨魯扭轉局面(八117

{\Section:TopicID=148}A 填補空缺(八12

  罪犯的產業歸屬王家,這種做法大有證據的。有關耶洗別的記載為其中一例(王上二十一716);其次,波斯大利烏王朝也有希羅多德的記載可考149。哈曼的例子也是援引這個條例。根據創世記三十九4家產這詞是指屬於他的一切東西。因此,這裡是指哈曼的所有家業。國王把它全給了王后以斯帖,作為補償,也是善意的表示。末底改這時親自得償了,因為哈曼所加給他(著王服、騎御馬)的榮譽,不過是暫時的,非實質的。這時,他與以斯帖親屬的關係,也是以斯帖保護者的身分,使他得王恩寵,取代了哈曼的職位,被封為首相與總管。國王把戒指賜給了他,表示他有合法權代表國王行事(參三10)。至於以斯帖,她需要一個家業管理者,就委派了末底改。這樣,哈曼全然地潰敗了,被他原想毀滅的人取而代之了。

 

149 The Histories iii. 128129. 波斯人 Oroetes 背叛 Polycrates 被刑罰處死,他的錢財充公,交到書珊去。

B 翻轉聖旨(八314

  3. 猶太人是團結同心的,對哈曼所要毀滅的千萬猶太人,她是忠貞不二的;因此,以斯帖繼續請求。這次她俯伏流淚哀求,希望可以打動王的心。第二次筵席上她已經提及她的本族,為他們求情了;不過,那時國王顯然一心只想到王后的安危(七35)。這時,必須趁機推翻哈曼的諭令,拯救猶太人。她知道哈曼的諭令引起何等的恐慌,所以絕不能再耽延了150。若果這時不打鐵趁熱,只慶幸自己已過了難關,卻不顧同族的安危,是相當自私的。以斯帖與民族共存亡的心志,要救他們脫離死亡,可看出她深受先知們的典範所影響(特別參︰賽五十三12),亦成為後人的榜樣。

  46. 王的金杖准許以斯帖起身,有如英國封立爵位一般,得以站立在國王面前。既得恩准,她就提出了她的請求。在七章3節已用過其中兩個慣用片語;這裡她又用了兩句,可見她對這進一步的請求,有幾分猶豫,我若在王眼前蒙恩,是爭取當前的機會,她在善變的國王眼前正蒙恩寵。因為要推翻波斯已頒布的法令(推翻,賽五十五11作「使轉回」之意),是絕不可能的。因此,以斯帖避免用法令的字眼,而強調是哈曼的作為。當然,諭令頒發出去是用王的名字,而王對這陰謀卻毫不知情。

  我何忍見(字面作「我怎能……」),以斯帖重複使用這話,表示她對別人苦難的同情是何等地深邃。這年輕的女子,富貴萬千,有著金錢所能買到的一切,竟把自己放在本族人的地位上,願意冒著喪失一切的危險,要解救同胞脫離危難,實在是十分令人感動。

  7. 當時末底改也在場,是不容置疑的,因此這裡連同他的名字一起說。國王說明他已處理了這件事,表明他對王后以斯帖的同情,及他對猶太人的愛護。要下手害是「謀害」的慣用語,在詩篇五十五20及但以理書十一42,也是這譯法151

  8. 現在你們可以……寫,這主語是多數的「你們」,在希伯來文中原不用寫出來,這裡不僅把所包含的人寫出來,更是擺在句子的前頭以強調。這話是把權力交給以斯帖和末底改,一同草擬諭旨,用王的印頒布出去。雖然王的諭旨一頒就不能更改,但可以用同樣的權力再頒一個諭旨,把上一次的收回。國王自有辦法達其心願的。

  9. 這一節看出作者喜歡重複以上的一些字句,構成互相對照的景況。在這裡他用哈曼原先謀害猶太人的諭旨,與三章12節所記載一段長長的告示一樣,只改了名字、日期及目的,另加上一章1節的字句。這就看出官場的興衰,霎時得勢,頒布諭旨;霎時潰敗,被人取代。對照一下兩處經文所載的日期,一月十三日三月二十三日,其中時間並非一般印象中那麼短(參五1,六114,八1)。西彎月sivan,巴比倫文 simanu,指第三月,即今曆之五、六月),舊約中只有這一次提及。被擄歸回後,巴比倫月分名稱已被猶太人沿用了。

  末底改負責撰寫這諭令,由王的書記抄寫、翻譯成國內各種語文,正如哈曼起初做的一樣。不同的是,這次還有希伯來文,送往各省猶太人。

  10. 關於波斯的「皇家郵政」,有幾個字眼相當含糊,因為是用希伯來文把波斯的專有名詞,用音譯轉過來;不過,一般意思仍是明顯的。驛卒(希伯來文作 ra{s]i^m)是三章13節用的字眼,不過這裡加上對馬匹的形容,是驛卒可以騎的馬。所用的字 rekes%,是個集合名詞,見於彌迦書一13的快馬套車,又見列王紀上四28(五8希伯來文)特為所羅門王運來的快馬。因此,這些馬相當於現今的賽馬,是御馬(即皇家馬所生的)。至於希伯來文末後一字 ramma{k 的意思,卻不大明朗。總之,顯而易見地,末底改盡力、儘快把這新的諭令頒布出去。

  11. 這信上准許猶太人︰ (1) 可以聚集在一起(希伯來文作 qa{hal)。他們可以為作戰徵召而聚集,為政治或判案商議,或為敬拜之用。這樣看來,是否表示他們先前沒有集會權? (2) 可以保護自己的性命和妻兒的性命。比較標準修訂版中的這一節和哈曼在三章13節的諭令,哈曼把妻子放在兒女之先,可能表示猶太人想把妻子放在後頭(中文沒有這分別)。希伯來文有同樣的慣語 t]ap{ w#na{s%i^m,兩處經文一樣,先後次序不過是為了諧音罷了。剪除、殺戮、滅絕,也與原先的諭令完全一樣,只是末底改把局勢翻轉過來;如今是猶太人行事,但對象是什麼人?

  這一節引起不少意見,認為猶太人要殺掉波斯國之民,就是他們遭放逐所在國的無辜婦孺,於是引起道德問題的爭論,這書亦因此被禁。新英文聖經、耶路撒冷聖經,及現代中文譯本的譯法,完全消除任何疑點(正如 RSV),明明白白地支持流血殺戮的見解,要把全國百姓殺戮復仇。例如現代中文譯本說︰「若被任何同族的人,在任何地方,以武器襲擊,他們勢必反擊,連同妻兒一同毀滅盡淨。他們可以殺盡不留一人,並奪取他們的財產。」解經者也幾乎完全同意這樣的解釋152。但同時又解說國王不可能准許人殺盡自己的國民,把波斯人口完全消滅,即或全猶太民族有滅絕的危機,也不會同意這樣做的。一般的觀念是︰以斯帖的故事是要表現舊約的報應道理,所以准許並表揚「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行徑(出二十一2325),由此更表明,與新約相比之下,舊約是原始殘暴的。但是,真需要如此解釋嗎?

  上面已經指出,哈曼的諭令(三13)反映在末底改的諭令上,有些字眼相同;不過,那不相同之處,也不可不察。三章13節的意思十分清楚,全無疑點。「殺戮滅絕」的對象很清楚,是「猶太人,無論老少婦女孩子」。至於八章11節,要「殺戮滅絕」的對象是「那要攻擊猶太人的一切仇敵」,「攻擊」這動詞的對象則是他們和他們的婦女孩子153。這是新國際本的譯法與詮釋,也是經文很明顯的意思。雖然猶太人這行動所帶來的道德問題,引起多人反對,至少反對的理由不可能以這一節的字而作根據。這一節通常引起很多誤解。

  12. 一日之間。這樣的殺戮行動很容易演變成不可收拾的戰亂,所以說明限期是「一日」,就有了界線,流血也有了控制。

  13. 抄錄一詞見三章14節註釋{\LinkToBook:TopicID=135,Name= C 頒布御旨(三1215}。抄錄諭旨來頒布尚不夠,還要傳訊使人人聽見。猶太人不再手無寸鐵,他們可以保衛自己,組織起來防守,在仇敵身上報仇,這表示預測猶太人會在這場交戰中得勝。這是公義問題,不是尋仇。

  14. 這裡強調傳訊將諭旨頒布到各處各方,十分快速。而書珊城就更不會耽延了,因為諭旨發源於此,是波斯皇朝首府之所在。

 

150 Paton 舉例說︰「以斯帖何以冒這大險,很難明白,因為殺戮猶太人的日子,尚有一年之久。」(見四 11ICC, p. 269

151 Hayim Tawill 指出,Akkadian 的成語與這裡的意思正好相合,見 "Two Notes on the Treaty Terminology of the Sefire Inscriptions", CBQ 42 (1980), pp. 3037.

152 L. B. Paton, ICC, p. 274; B. W. Anderson, IB, p. 866; C. A. Moore, AB, pp. 80f. 見解相同。另一方面,L. E. BrownePCB, p. 384)認為並非授權猶太人謀殺波斯婦人及孩子,「雖然文法上兩者都通」。

153 Robert Gordis JBL 95 (1976), pp. 49 53, "Studies in the Esther Narrative" 他認為八11的「(要攻擊)……仇敵和他們的妻子兒女,奪取他們的財產為掠物」,應該用引號分開,因這是由三 13 引用的字眼,表示這是原本頒布的諭令,如今猶太人可以反抗這諭令以自衛。

C 猶太人大孚眾望(八1517

  這一章最後幾節與三章1415節剛好相反,那一次哈曼的諭旨所引起的,是一片驚懼。

  15. 首先,書珊城的人民,不只是猶太人而是人人歡迎末底改作首相。人們並不因一個少數民族的外人當了首相而不悅,反而歡呼快樂,十足地支持他。他所穿朝服的顏色,是王室的顏色,又有大金冠冕154,表示他僅次於國王之下。

  16. 猶太人對這份諭旨與哈曼的諭旨之反應對比,十分鮮明。上次是「大大悲哀,禁食哭泣哀號」(四3),這次是光榮、歡喜、快樂而得尊貴RSV「光榮」作「光」)。「光」的象徵用法已經十分通行。

  17. 其次,諭旨所到之各省各城,人人歡樂。外邦僱主給了一天假期,因他們獲得消息之後,對猶太人十分體諒,讓他們可以慶祝一下。懼怕猶太人,可能是由於宮廷中有一位猶太人主持國政,使全國人民都怕猶太人三分。末底改證明了他有本領改變不能改變的,人們一方面甚為敬佩,但也對將來存著疑懼。他們覺得將來猶太人會佔優勢,所以也入了猶太籍。舊約惟有這裡提及其他國族的人轉入猶太籍,新約則在第一世紀有許多這樣的例子(太二十三15;徒二10,六5,十三43)。不錯,律法上也容許外邦人住在他們的聖地上(利十九3334),先知們也預見全地萬族的人,投奔主的國(賽二24,四十九6;耶三17;番三9;亞八2223 ……等等)。不過,惟獨這裡用這個動詞,表示他們「宣稱自己是猶太人」。到底用什麼途徑則不得而知了。猶太人的宗教,顯然與民族不同一回事。

  第三章提及哈曼高升,這一章則記載末底改不但踏進哈曼的尊位,作國王的首相,並且同樣把持大權。所不同的,是末底改更加成功,更得猶太人及外邦人的喜愛,帶來歡樂而不是愁苦。

 

154 希伯來文的「冠冕」一字,全部都來自「裹頭巾」一字,字根的意思是「圍繞」。C. A. Moore `@t]a{ra^ 為「turban」(裹頭巾),並指出︰若指國王、王后的冠冕(一11,二17,六8),是用另外一個字(希伯來文作 ket[er)。後者在聖經中只在以斯帖記出現,可能是波斯來源。`@ta{ra^ 在舊約用過一次,與「bind」合用(伯三十一36)。其他經文則必須作「金屬冠冕」解〔撒下十二30;詩二十一3(希伯來文版為第\cs15 4 節);亞六 11 14〕。A. T. Olmstead 提過許多冠冕的字眼,且幾乎都是金的,但有一處描寫 Anahita 女神(波斯生育女神),說她「頭上綑著金冠,綴著一百顆星星,放出八道光彩……」(HPE, p. 471)。以斯帖記八 15 用的「冠冕」(coronet)一字,與皇室的冠冕有別,保持正確的形象。至於用 turban 的證據很少。又見 P. Calmeyer, Archa/ologische Mitteilungen aus Iran 10 (1977), pp. 154190.,「冠冕」之條目。

增註︰報仇,為自己復仇(希伯來文 na{qam

  對現代人而言,讀以斯帖記最大的困阻,在於道德倫理的問題,是這故事特有的情節所產生的。基督徒遵從基督的教訓,怎能對這故事結局的殘殺表示歡欣呢?我們的文化傳統已接納了善待仇敵的觀念,正如十六世紀的格言所說︰「最高貴的報復,就是饒恕。」不但如此,無論怎樣公正、合理的復仇,也會被認為是不夠文明的,若對一班人或一族人集體尋仇,更屬「未開化」之舉。由史實可見,這樣解決爭端勢必引致殘酷的鬥爭,世世相傳,甚至爆發成大戰。英國的法律對自衛之舉諸多限制,不管人家怎樣侵犯,用暴力武力來自衛已幾乎不再合法了。因此,我們很難體會其中的道理。要知道我們讀這經文時,已把現今的文化傳統觀念帶進去了。所以要刻意了解經文當時的時代背景與局勢才可。

  首先,要看看兩組同一來源的英文字,會有點幫助而且很有趣。Avengev. 報復)及 vengeancen. 報仇)是從法文來的,而根源則出自拉丁字 vindicare。可是英文也有一個「vindicate」相同的字,直接從拉丁文而來。這兩字雖然源始共通,卻並非十足同義。「vindicate」(辯白)的寓意完全是正面的、可取的,例如︰「好法官為正義伸辯」,至於 avenge vengeance 兩字,則帶有一種出於憎恨的情感反應。字眼的色調,影響我們對上下文的理解,這裡的經文正是這樣。有一釋經者解釋以斯帖記八13這樣寫著︰「報仇一詞並非尋仇的意思,而是加以當得的處罰。」155 可惜他並沒有解明這話的原因。近期的註譯者卻取相反的方向走,例如,慕理將該字譯為 take revenge(復仇),「七十士譯本譯作『對抗』(fight against),這樣就把『復仇』(revenge)的惡毒含義取消了」156。無論如何,基本的問題是︰怎樣用希伯來文,作為上下文的解釋指標。

  細讀舊約用到這個字的三十來節經文,可見它的確用來作個人復仇之意。參孫發誓必向非利士人復仇雪恥(士十五7),並禱告求神使他可以達成此願(士十六28)。掃羅也決意向非利士人報仇(撒上十四24,十八25)。不過,這種念頭一開始就違反神的心意,甚至該隱也被保護,免受暴力殘害(創四15)。拉麥倚恃這一項應許,雖然不義地殺了人,仍自以為可保安全(創四2324)。結果是再也沒聽過他的音訊!此外,若主人處罰奴僕至死,他必「遭報」(出二十一20),這動詞在此具法律意味。

  用這個動詞的經文中,超過一半以上是以神作主語的,或是神指派祂的僕人執行祂的判決。「伸冤報應在我……必為他們伸冤。」(申三十二3536)保羅在羅馬書十二19正是引用這經文,接著他又引用箴言二十五2122 ︰「你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喫。」利未記十九18的律例中,明顯地吩咐要愛鄰舍,不許對人存尋仇報怨的心。因此,律法與一般倫理思想都有同樣的教導,先知也照樣遵循。神是報應罪惡的神,由於祂不偏待人,所以對待以色列人和對待其他人是一樣的(賽一2425;耶五929;結二十四8;拿一2)。不過,一旦刑罰執行完了,那施行報應的國家也要同樣接受這律法的審判(耶五十15,五十一36;結二十五1215;參︰利二十六25)。因此,最完滿的結果,就是神憑公義處決了人間的事態,這是該慶賀的,不但以色列人要慶賀,萬國也該慶賀(申三十二43),只要在位的與神合作,向作惡者施行神忿怒的刑罰(羅十三4b)。審判官稱為「施報者」(avenger;希臘文作 ekdikos,參 ekdikeo{,「為人執行公義」之意)。

  神勝過罪惡的另一個方法,在詩篇八2可見(參︰太二十一16,主耶穌從七十士譯本引用出來)。單以稱頌神的威榮,就可以成為抵擋仇敵的高台,不僅勝過仇敵,並且叫仇敵閉口無言。

  舊約對這字眼的用法很清楚,個人恩怨不可成為暴力尋仇的動機。神會透過審判官處治行惡者,祂關注整個社會,也關注個人,尤其維護所立的約(利二十六25);神固然垂聽人的禱告,赦免人的罪,但祂也按其所行的報應他們(詩九十九8)。這警告糾正人不可以有恃無恐,可防範無法無天的人。在以斯帖記中,雖然局面已扭轉,本來要殺猶太人的已遭報應,但猶太人有聖經裡全部神學教導作後盾,他們知道獲准報仇的原則,自會行得合宜。本來他們要束手被殺的,如今新的法規准許他們一日之內,對抗襲擊他們的人並殺滅之。當時情勢一下子扭轉,是料想不到的,令人驚愕震撼。他們深深體會神操控時局,絕不容等閒視之。當然,他們又希奇又快樂,不過絕不敢傲慢囂張,也不敢胡亂粗暴,作威作福,以免招來神同樣的定罪與刑罰。

  基督教的教訓「不可以惡報惡」(羅十二17),以及正面的「要以善勝惡」(羅十二21),是最高的標竿。然而基督教歷史流傳至今,要在國家實行這標竿,依然找不著竅門。既然如此,我們對以斯帖記八章猶太人的行徑,若存任何自義的判斷,都是說不通的。我們也該問問自己,若有兇惡勢力要毀滅我們的國家,我們會怎樣反應呢?我懷疑我們會態度輕忽地處理,正如對以斯帖的故事一樣,不夠認真。我們的景況實在更可憐。猶太人一直以來,仍活在同樣的威脅底下。

 

155 Paul Haupt, Critical Notes on Esther, AJSLL 24 (190708), p. 161.,轉載於 C. A. Moore, Studies in the Book of Esther.

156 C. A. Moore, AB, p. 81.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