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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王紀下第一章

 

{\Section:TopicID=254}b. 以利亞及亞哈謝(王下一18

  作者在此記錄以利亞及以色列王朝間的衝突,因以利亞相信耶和華神是惟一的神,而以色列王則仍然繼續倚靠其他的神祇。亞哈謝因為求問外族神祇(28節)而受責備,他想扭轉耶和華神對他所宣告的審判,這企圖也戲劇化地露出敗跡(917a節)。這裡主要的問題與迦密山的問題一樣,神藉著降火來彰顯祂的權能無其他神祇可以相比。列王紀下接續列王紀上的主題,完全沒有中斷(見:導論Ⅲ 「列王年代」第二段{\LinkToBook:TopicID=115,Name= Ⅲ 列王年代},原書26頁)。

  1. 亞哈死後,摩押背叛以色列。根據摩押石碑(米沙碑文:ANETp.320),摩押在暗利王朝的「全部時代及其子的一半任期,五十年之久」受以色列控制。此背叛始於亞哈謝的第二年(Herrman)。

  2. 有格子窗的欄杆或窗戶(因為當時沒有玻璃窗)的樓上乃是二樓的一部分,並非僅是附有陽台的「閣樓」(NEB),或是敘利亞有柱子的 bit-hilani 式建築(參:RobinsonGray)。

  36. 巴力西卜,「蒼蠅之神」(Baal-ZebubLXX Baal-myian)並非 Baal-Zebul'the Lord Prince',或「房屋之神」,巴力或 Ugar(意為「火陷」)之綽號,例如米非波設為米非巴力之綽號〕。這個神名很特別,也為馬太福音十25所引用。求問意為藉著神諭尋求神的旨意(摩五56),乃神禁止祂的子民去做的事(利五56)。亞哈謝要求問時必須差人去以革倫,亦即現代靠近 `Aqir Khirbet el-Muqanna',位於非利士/猶大邊界非利士人最北邊的城市 Jaffa 東南十六公里處。此神以醫治大能而聞名。這種求問不論病因(希伯來文 h]$li^、「病」(JB、和合)或是NIV2節),只問任何病的結果是否能得醫治,在當時十分通行。結果通常是以預測的形式,例如「他必定要活/死」,參考第616節(「你必定要死」)。

  使者那麼快便回來,使得王知道他們沒有花時間去到距撒瑪利亞約七十二公里之遠的以革倫,因此問他們這個問題。神又一次地藉著祂的僕人插手,令使者無法到達目的地,因為若亞哈謝真的自巴力西卜處得到神諭,則可能在眾人的心目中貶低了耶和華的地位。神通常直接向以利亞說話(王上十九5例外),但祂在此可能想要彰顯祂的使者(3節,耶和華的使者)及亞哈謝使者之對照。有關撒瑪利亞王,請見列王紀上二十二37。亞哈謝想自巴力西卜得神諭,卻自神那裡得到(4節;參16節)。

  78. 對先知的形容(怎樣的人;AV 作「作風」,參:士十三12)已足夠令王認出是以利亞,因為王的父親曾經多次見過以利亞。以利亞身穿毛衣,可能是駱駝毛衣或是其他動物皮毛,可能是先知特有的服裝(亞十三4;太三4;參:王上十九19),希伯來文可直譯為「有毛的人」(AVNEBGK.Vulg. 作「一個多毛的人」)與此一致,並非僅指普通的鬍子。這裡並無確切地顯示是要抗議那些身著華服者(賽三1822;太十一78)的含義。

{\Section:TopicID=255}c. 以利亞及軍隊將領(一917a

  亞哈謝急於要扭轉不利於他的預言,就算是要動用大量兵力都在所不惜。此事件通常被人誤解為「慘無人道地殘殺無辜的五十夫長及五十兵丁」(Montgomery)。有些解經家想視此段經文為後來添加於第28節之後的,但是無充分證據支持此說,因為將第17節下半節直接連於第8節也是說不通的。我們也不應只是以新約的標準來衡量此事件,因為當門徒在不同的情況下要求同樣的彰顯火的刑罰(路九5455)時,受到耶穌的責備。我們必須注意到他們向以利亞提出來的要求是錯誤的。一個王沒有權利要求人如此效忠於他,同時他的言行必須完全順服於神的話語之下(參:撒上十25)。神藉著降火的刑罰來保守祂自己的話語及祂的僕人。若否定這段經文的意義,則必定要否定其他相似的舊約審判事件。以利亞並非公報私仇,乃是奉神的名行事,新約中也有如此彰顯神這樣的審判(來十二29;啟十一5;帖後一79)。有些敏感的基督徒喜歡認為沒有人會受到咒詛,但這觀念是不合聖經的299。此處大同小異的重複(910節;1112節;後者的命令較為正式)在這種敘事體中乃為常見。

  10. 火又將以利亞與摩西聯繫在一起(利十2;民十一3),應當也提醒了王:神已經啟示了祂自己,並藉此方式證實以利亞之權柄(王上十八3839)。有解經家認為這裡有一字雙關的聯繫:~e{s% ~#elo{hi^m(「屬神的火」,亦即凶猛的火)及~i^s% ~#elo{hi^m(「屬神的人」),但實際上並無作此聯想之必要。

  1315. 第三組人得到豁免,並非因為他們求情,而是因為神插手。不要怕他15節)顯示以利亞的生命也受到威脅。「王已經知道以色列的神的旨意,但是他不願意順服」(Robinson),因此自招刑罰。

{\Section:TopicID=256}d. 亞哈謝王朝結束公式(一17b18

  此結語公式與標準公式有所不同。有關亞哈謝王朝的評估在前面已經出現(王上二十二5253)。約蘭Joram)乃 'Jehoram' 之簡寫,可能是亞哈謝的\cs9兄弟LXXSyr.),於主前八五二年登基,與他同期的是於約沙法第十八年時與之共同執政的猶大王約蘭的第二年(三1)。

 

298 K. W. Whitelam,  The Just King. Monarchial Judicial Authority in Ancient Israel, JSOTS 12 Sheffield: JSOT Press, 1979, pp. 185206.

299 參:約三18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