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王紀上第九章
e. 耶和華再次向所羅門顯現(九1∼9)
參:歷代志下七11∼12。一個空虛的聖殿是無意義的。所羅門再一次得知神是否繼續與祂的子民同在,取決於他們是否順服祂的要求、是否信靠祂的應許。所羅門的禱告祈求(3節;八25∼30)便是針對神對大衛的應許及在基遍向他的兒子重申應許(三4∼15)。所羅門「奉獻」聖殿給神(八63∼64),神的回應便是:我已將這殿分別為聖(3節,qds%)。惟有神可以令一個人或一塊地方聖潔。祂將祂的名及祂的名譽放在其中(參八10∼13)。神的名會「永遠在其中」(3節,NEB),此乃對八章29節的回應。
4. 此處提及大衛所行的(十五5、11),在以大衛(而非以所羅門)為名的王朝中,這將是衡量將來列王的尺度。列王紀餘下的部分主要都是記載因順服而得的祝福或因不順服而帶來的咒詛,度量的標準將是神所啟示的話語,其內容記載在申命記中。
行在我面前意為在神及祂的律法面前生活行事。這是及時的忠告,因為所羅門現在進入他第二十四年的統治,受到他自己慾望的牽制(1、19節,h]a{pe{s],「凡他所喜悅的、他的野心」;參:代下七11,「凡他心中所要作的」),為他帶來財富、聲望,導致他倚靠自我。倚靠自我的人沒有辦法「存誠實的心」(4節;三6,ta{m
le{b[a{b[),「一切」意為與真理相合,並非完美主義。正直包括誠實。守神的約的百姓必定有這些與眾不同的特質。
6∼7. 倘若你們……。聖殿及王國的榮耀及其延續乃是有條件性的。這是一個警告,並非威脅。主詞為複數,因為統治者及百姓同樣的有份持守以色列人特有的信仰(參:羅九4)。
聖殿的下場與所羅門的禱願相反(參八43)。笑談(ma{s%a{l,「箴言」)及受譏誚的對象(s%#ni^na^,RSV 譯為「笑柄」,NRV 譯為「奚落」,REB 譯為「教訓實例」)指打油詩。有關這種下場,請見:申命記二十八37;耶利米書二十四9。這些用詞加上驚訝及「嗤笑」(NEB 作「倒抽氣」,希伯來文「嘶聲」)都表達出最大的驚訝及恐怖(參:耶十八16)。
8. 這殿不但將會不再如此壯麗堂皇(參:AV 作「高」,希伯來文 `elyo^n,意為「高聳」),更會變為「殘垣敗瓦」(NEB、RSV 無此必要地翻譯了,iyyi^m)。
9. 耶和華使這一切災禍(希伯來文「邪惡」,參:賽四十五7)臨到他們。這乃是預先講明的,因此其意義為強調他們乃自作孽。AV 及 RSV 將此句譯為問句。
215 J. G. McConville, 'Priests and
Levites in Ezekiel', TynB 34, 1983, pp. 4∼9,他認為此處使用申命記的用語,顯示「利未人」乃指「祭司」支派的一般用法。
216 J. Boyd, 'What was in the
218 這是典型的「由微至著論證法」(argument from the minor to the major),可能王上八27及王下十4也是採取這種方法。這代表一種釋經原則,後來的拉比也用此方法去發揚並闡釋聖經的教導。(L. Jacobs, 'The qal vah]omer argument in the Old Testament', BSOAS
35, 1972, pp. 221∼227)。
220 參:D. A. Hubbard, Joel and Amos, TOTC(Leicester:
IVP, 1989), pp. 42∼43。
221 D. J. Wiseman, 'A New Stela of As%s%ur-nas]ir-palII',
222 D. D. Luckenbill, The Annals of
Sennacherib(Chicago: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1924), p. 116('Palace without a Rival', Ⅷ.65∼76,在獻殿時有「數不清的獻祭」)。
223 D. J. Wiseman, 'Two Historical
Inscriptions from
C 所羅門其他的事蹟(九10∼十一43)
參:歷代志下一14∼17,八1∼9。所羅門在耶路撒冷以外的事蹟需要從其他的資料來源取得。這些包括(i)與希蘭進一步協約(10∼14節),(ii)大量使用非自願勞工(15∼25節),及(iii)自海上貿易謀利(26∼28節)。他似乎為了要從事這些工作(15∼19節)而負債,這是在完成聖殿及王宮、早期的商業協定(五1∼11)期滿之後的事。
i. 總論(九10∼28)
a. 與希蘭進一步協約(九10∼14)
11. 所羅門為了要付資助他的金子(參14節;前面的協定中並未提及金子)而將二十座「定居地」(並非城鎮,因為 `i^ ri^m 乃指任何的居民團體,由小村莊至大城市都可包括在內)抵押作償。一如主前十八世紀敘利亞的亞拉拉克的契約一樣,他們使用「交換」村莊的方法來調整邊界,在此處與西北界比鄰的是腓尼基224。邊界的村莊可能都有加強防禦工事以達保衛作用,後來似乎又被贖回(代下八2),可能是在一些成功的貿易(14節)或得到示巴女王的貢物(十10)之後。
13. 兄乃外交辭令,表示「聯盟」的意思。有些學者認為迦步勒就是新的邊界,是現代的 Ka{bu^l,最近在 Acco 東南
14. 這是大量的金子,約計四噸重(腓尼基人的他連得等於60彌那,亦即3,000舍客勒或
b. 使用非自願勞工(九15∼23)
參:歷代志下八3∼16;七十士譯本有所不同。這段記載似乎是取自另一個記錄(REB 譯作 'record' d#b[ar,「事件」)。古代近東的文獻中常有王室建築事工的記錄。有關「陽台」,請見24節。
15. 所羅門加強重點城市的防禦工事,以護衛通向他王國的主要通路。此處的名單乃由北至南,考古證據顯示有所羅門時代一式的建築工程,砲台式的城牆及相似的「六房」城門塔225。夏瑣(Tell el-Qedah)位於 Huleh 湖(現在幾乎已經乾涸)西南
16. 基色(Tel Jezer,在 Ramleh 東南)拱衛非利士人由西南的通路。我們不需要將之讀為「基拉耳」。第16∼17節顯示以色列人如何取得非利士人在迦南地的屬國(參20∼21節;書十33;士一29)226。有關法老,請見:三章1節。妝奩(s%illuh]i^m)指陪送新娘出嫁的禮物,此譯法比 'dowry'(RSV)更合適。
17. 下伯和崙位於耶路撒冷西北
19. 這是一個有關積貨城(「存放物品的地方」,參:出一11)駐軍設備之統稱。在幾處地方(如:米吉多、拉吉等)發現有長形柱的儲物室。所羅門很可能在利巴嫩建築了一個夏宮或其他的前哨防衛城市(LXX 中沒有這些記載)。
20∼23. 我們沒有理由相信此處強徵服苦奴僕的制度與五章13∼16節有所不同,該處有兩種制度:(i)短期的,但較少見的,便是挑取以色列(希伯來)公民。但沒有以色列人會變成真的奴僕。(ii)此處按種族提及非以色列人,但由傳統的七族中省略了迦南人(參16節)及革迦撒人(參:出三8;申七1,二十17)。軍長(s%a{li^s%)原為拿兵器者或戰車中的「第三人」,當時已經變為「高級副官」(NEB 譯作 'lieutenant'),參:列王紀下七2。有關臣僕,見:四章5節。五百五十又是十一的倍數(可能代表除猶大以外的十一支派);見:五章16節。
第24∼28節提供了額外的資料,可能來自所羅門王朝的後期。
c. 建造米羅宮(九24)
這節經文繼續三章1∼4節的記載。台地或作米羅(希伯來文意為「填平」),可能是宮殿東翼台地及城牆的延伸,或是將錫安及俄斐勒之間的窪地填平而成(參15節;撒下五9;王上十一27;王下十二20)。然而,其他地方ml'一字的出現可能是指城堡圍牆內的平台或是台地,可能有輔助防禦的作用228。
d. 聖殿敬拜及獻祭(九25)
這裡所提的三個年節為逾越節、五旬節及住棚節(一如出二十三14∼17;申十六所言)。這時年度慶典及聖殿的全國性中心地位已然確定。所羅門供應祭物,並非自己獻祭(見八63∼64)。燔祭乃完全地燒盡(NEB 譯作全獻祭),平安祭則要分享(見八63)。燒香:此處的希伯來文 ~@s%er(LXX 省略)是難字,通常被解為「他的火祭」(希伯來文~is%s%o^,NEB譯為「獻燻祭」(參呂譯))。「完成了聖殿中的義務」(NIV)更好的譯法為建造殿的工程完畢了,此譯法較之「完成房屋」(RSV)、「還願」(NEB)、「維護聖殿」(JB)為佳,當然這些都是應當作成的。
e. 所羅門的海上貿易(九26∼28)
請與十章11∼12節、歷代志下八17∼18同讀,以得更全面之看見。船隻('$ni^, AV 作「海軍」)乃由有經驗的腓尼基造船匠人建造及操作I^,一如西拿基立的亞述船隊在波斯灣運作一樣。基地港口為以旬迦別,現在被認為是 Guzarat al Far~un,其附近的儲藏設施亦被葛路克(N. Glueck)在亞喀巴海灣的 Tell
el-Kheleifeh 所發現。該地一向是交通樞紐,同時也控制由阿拉伯來的旅行商隊路線,於主前八四八年為約蘭重建,後又被亞撒利雅重建(約主前780年;二十二48)。以祿(靠近現代的 Elat;參:以拉他,王下十六6;申二8)也同樣在亞喀巴海灣(ya{m so^p{,耶四十九21),與出埃及記(十三18)的紅海(ya{m su^p{,蘆葦海)不同。
28. 俄斐乃金礦源地(伯二十八16;賽十三12)Tell
Qasileh 的瓦片銘文證實有此行業229。其地點可能是在阿拉伯半島南部,因為介於示巴(葉門)及 Hawilan 之間的 Madh ad-Dhahab 出土物與創世記十29之敘述相合(參:詩七十二15)。另外有學者認為是阿曼、索馬利亞、俾路支斯坦、印度(孟買北部的 Supara),甚至辛巴威,主要原因是兩、三年的船程表示很遠的距離(參十22)。帶回(現中;和合作「運到」la{qah])金子,顯然是由商品貿易交換而得。
224 D. J. Wiseman, The Alalakh Tablets(London:
British Institute of Archaeology at
225 挖掘者Yadin (BA 33, 1970,
p. 67)說過:「考古學歷史上沒有任何經文比列王紀上九15更有助於對聖地一些最重要的廢墟之辨認及定年代。」
227 Y. Aharoni, 'Tamar and the Road to
Elath', IEJ, pp.30∼42.
228 R. C. Steiner, 'New Light on the
Biblical Millo from Hatran Inscriptions', BASOR 276, 1989, p. 19;參:K. Kenyon,
Digging up Jerusalem(London: Benn, 1974), p. 100.
229 亦即在一片希伯來瓦片銘文上寫 zhb `pr lbyt hrn s%≡「由俄斐運往伯和崙的金子三十舍客勒」。見 IBD 附圖,1120頁。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