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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書亞記第廿一章

 

H 利未人之城(二十一142

  這段經文成為分配地業的最後總結。它也像約書亞記二十章一樣,所列的地方散布在各支派當中。又如前面一章,這是以色列為事奉神而獻出的禮物,它應驗了民數記三十五18神的命令,不過那裡沒有指定城邑的數目與地點。民數記三十五章特別聲明,城邑周圍的郊野要屬於利未人。由其大小看來,這些城邑大半是小小的村莊,其中只有幾戶人家。628

  歷代志上六5481(希伯來聖經3966)重複了此一清單,暗示它是以色列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629由這一段經文也可看出,被擄歸回時期對這件事有高度的興趣,而那時候大部分的城已經不是利未人住的了。630奧伯萊的結論為,約書亞記和歷代志內的清單來源相同,631雖然近日有些研究否定了這份清單的歷史事實,但許多遺址的辨認,都可看出它們屬於王國時期。632

  瑪撒(Mazar)認為,利未人的城可以與埃及祭司的城相較。633這類城也有清單,但其形式與約書亞記二十一章不同。更接近的一份清單,是古代近東的亞拉拿出土有關賜與土地和財產買賣的文字。有一段文字描述一些城,「連同其區域」都賜下,正如約書亞記二十一章,城與其郊野相連。634許多利未人的城邑從前是迦南人的,位於支派土地的邊界上。由此可見,利未人的中心是為了要保存並傳播以色列的信仰與文化而設的。635

  對基督徒而言,每個支派都分地給利未人一事,說明了要從神所賜的物中歸還給神一部分的原則。這些禮物又用來支持其他有需要的人,並幫助信仰的傳揚(參:徒二4447;羅十五2627;腓四1018)。

 

628 G. J. Wenham, Numbers. An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ary, 234235頁。至於利未人的城對以色列人的重要性,參:書十三3233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208,Name= 表九:分配給迦得之地(十三2528},原書279頁。

629 M. J. Selman, 1 and 2 Chronicles. An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ary, (Leicester and Downers Grove: IVP, 1994), 112頁。

630 S. Japhet, 1 and 2 Chronicles. A Commentary, OTL (Louisville: Westminster / John Knox, 1993), 164165頁。

631 W. F. Albright, 'The List of Levitic Cities', Louis Ginzberg Jubilee Volume I (New York: The American Academy for Jewish Research, 1945), 4973頁。

632 Na'aman, Borders, 203236頁,解釋此清單為第七世紀末小說式的創作,取材自書十三至十九的支派地名清單。亦參 E. Ben Zvi, 'The List of the Levitical Cities', JSOT, 54, 1992, 77-106頁;Fritz, 212頁。這些研究都沒有提到 J. Peterson 的書,A Topographical Surface Survey of the Levitical 'Cities' of Joshua and 1 Chronicles 6, PhD dissertation (Chicago Institute of Advanced Theological Studies; Evanston: Seabury-Western, 1977)Peterson 在他所辨識的利未城邑中,找到鐵器時代第二期的陶器證據。

633 B. Mazar, 'The Cities of the Priests and Levites', Supplements to VT, 7, 1960, 204205頁;reprinted in Sh. Ahituv (ed.) Biblical Israel: State and People (Jerusalem: Magnes, 1992), 145R. G. Boling, 'Levitical Cities: Archaeology and Texts' in A. Kort and S. Morschauser (eds.), Biblical and Related Studies Presented to Samuel Iwry (Winona Lake, Indiana: Eisenbrauns, 1985), 28頁;Boling and Wright, 495Mazar 引用從前 A. Alt 的文章,'Aegyptische Tempel in Palaestina und die Landnahme der Philister', Kleine Schriften zur Geschichte des Volkes Israel, 1 (Munich: C. H. Beck , 1953), 216頁以下。

634 這段文字是 AT56。參 R. S. Hess 的探討,'A Typology of West Semitic Place Name Lists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Joshua 1319',待出版。有關將聖經郊野一詞翻譯為「區」的看法,參 J. Barr, 'migra{s% in the Old Testament', Journal of Semitic Studies, 29, 1984, 1531頁。

635 J. Peterson, A Topographical Surface Survey of the Levitical 'Cities' of Joshua 21 and 1 Chronicles 6,用「雅巍教導中心」一詞。參 Aharoni, Land, 305頁;R. S. Hess, 'Tribes, Territories of the', 911912頁。

i. 利未人之城的前言(二十一18

  利未人的眾族長來到約書亞、以利亞撒和其他支派的族長面前,提出分地的要求,正如前面猶大所行的一樣(書十四6)。示羅是聖所的所在地,也是繪圖員出發,去為北邊各支派繪分地之圖的地方(書十八110)。有關郊野,參:約書亞記十四15的探討{\LinkToBook:TopicID=209,Name= C 約但河西地業分配的前言(十四15}

  38. 分地是照耶和華所吩咐的。這句話出現在第3節與第8節,成為此一過程的框架,並強調出民數記三十五15神命令的應驗。

  4. 第47節說明,各支派要如何分地給利未的四個家族。亞倫的子孫在利未人中角色特殊(民十八16),因著這個角色,自然要把他們放在耶路撒冷的聖殿附近。所以,他們所得之地來自南邊的支派。

  5. 哥轄族是利未第二個兒子的子孫(創四十六11)。在曠野時期,他們負責抬約櫃和會幕的傢俱(民三1,四1520,七9)。他們的城邑來自中央山地,即早期以色列的中心地帶,也是最初的崇拜中心(十八110)。

  6. 革順人是利未第一個兒子的後代。在曠野時期,他們抬會幕的帳幕和遮蓋物(民三2526,四2426),他們所得的城邑在加利利和巴珊一帶。

  7. 米拉利人是利未第三個兒子的後代。在曠野時期,他們看守會幕,並負責搬運其支柱等器具(民一4753,三3337,四2933),他們所得的城邑在約但河東和西布倫境內。

ii. 利未人之城(二十一942

  利未人的四十八座城,在此仔細的架構,清楚的列出。每一小段的前後都有標題與摘要,整個段落亦然,每個摘要中都列出所分得之城的數目。有一些說明提醒讀者,哪幾座城是逃城,還有兩座名為希伯崙/基列亞巴,是迦勒所有的(參十四615的討論{\LinkToBook:TopicID=211,Name=i. 迦勒的地業,第一部分(十四615})。在許多方面,這份清單的組織很接近西閃族城市(如亞拉拿和烏加列)皇宮檔案內的管理文件。636這類文件的抄本或許有一個目的,就是鎖定利未人的所在,如此便能保證他們會擔任祭司、教師,和以色列百姓的靈性導師,讓這些重要的角色可以持續下去。

  既然這些城邑大多數都已在約書亞記中出現過,在此就不必再多討論。以下只提一下它們原來出現在本書的什麼地方。至於第一次出現在約書亞記內的城名,則會提出遺址的辨認。

  1019. 亞倫家得到了希伯崙(書十35,十3639,十四1315,十五13)、立拿(十2932)、雅提珥(十五48)、以實提莫(十五50)、何崙(十五51)、底璧(十3839)、亞因(十五32)、淤他(十五55)、伯示麥(十五10)、基遍(九317)、迦巴(Jaba`,地圖號碼175140)、亞拿突(Ras el Karrubeh,地圖號碼175135)、和亞勒們(Kh`Almit,地圖號碼176136)。

  2026. 哥轄族得到示劍(書十七7)、基色(十33,十六310)、基伯先(不確定)、伯和崙(十1011)、伊利提基(十九44)、基比頓(十九44)、亞雅崙(十九42)、迦特臨門(十九45)、他納(十二21,十七11)和以伯蓮(十七11)。637

  2733. 革順族得到巴珊的哥蘭(書二十8)、比施提拉(=亞斯他錄;十二4,十三31)、基善(十九20)、大比拉(十九12)、耶末(十3523)、隱干寧(十九21)、米沙勒(十九26)、押頓(十九28)、黑甲(十九25)、利合(十九2830)、加利利的基低斯(二十7)、哈末多珥(=哈末;十九35)和加珥坦(Kh el-Qureiyeh,地圖號碼194280)。

  3440. 米拉利族得到約念(書十二22,十九11)、加珥他638(參:書十九12;代上六77的〔基斯綠〕他泊)、丁拿(=書十九13;代上六77的臨門)、拿哈拉(十三18)、比悉(二十8)、雅雜(十三18)、基底莫(十三18)、米法押(十三18)、基列的拉末(二十8)、瑪哈念(十三2630)、希實本(九10,十二25,十三1027)和雅謝(十三25)。639

 

636 R. S. Hess, 'A Typology of West Semitic Place Name Lists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Joshua 1319',待出版。

637 MT,迦特臨門。七十士譯本和所有平行經文的譯本,在代上六55都讀為以伯蓮。

638 平行的代上六7677(希伯來聖經6162)並沒有保存同樣的名字,卻把他泊寫在內。

639 七十士譯本在42節的末尾加了一段話:「這樣,約書亞將地分配完畢,按照耶和華的命令,以色列人給約書亞他所要的城邑;他們把以法蓮的亭拿西拉給他。約書亞建造那城,住在其中。他將以色列人離開曠野之後用來行割禮的火石刀,放在亭拿西拉。」

iii. 分配地業的總結(二十一4345

  這段經文強調神應許的實現,及完全的勝利。神給列祖的應許(就是要把這地賜給他們的後裔),640在約書亞記中不斷出現。641祂也應許要使他們脫離仇敵,得享安息(和合:平安;申十二910;書一1315,二十二4,二十三1)。有3次是用強調語說神的應許已經實現。在 MT 中有6次將希伯來文的一切(kol)用在交錯的形式中。642

一切地

 正如祂向他們列祖起誓要賜他們的。

  他們的仇敵沒有一人在他們面前站立得住,

  耶和華已經將他們的一切仇敵,

 耶和華一切美好的應許

每一項都實現了。

  其中所強調的,是一切以色列的仇敵都被打敗了。這事的成就,是因神曾起誓要這樣行。勝利的結果,以色列人得到了一切的地,而神所應許的一切都發生了。

 

640 創十二13,十五1821,二十二1718,二十四7,二十六3,五十24;民十一12,十四1623;申一835,六10

641 書一236111316,二924,五6,六216,八17,十8。參 Woudstra, 314頁。

642 Mitchell104頁。

增註:征服是全面,還是部分?

  這段話總結了從十三章開始的地業分配。約書亞記十三17(亦參十二22),神已經強調該地尚未完全征服。除了迦勒在希伯崙的征服(書十四∼十五章)之外,沒有任何資料暗示,十三章所提的地方是以色列人已經佔有的。那麼,經文怎能說,所有的地都已經征服了呢?註釋家傳統上都強調,這是因神的信實與百姓缺乏信心之間的差距,如,凱爾(Keil)和德里慈(Delitzsch)所引用加爾文的話:643

……神實現祂的應許總是清清楚楚的,不會動搖、絕對信實;但百姓則十分軟弱、懈怠,以致使神的祝福從手中漏過;將這兩者加以區分,是很重要的;……因此,雖然他們沒有把敵人完全消滅,撤空土地來佔有,但神的真理仍然聳立,彷彿他們已經完成了此事;因為,他們只要有心去抓住就在手邊的勝利,所有待完成的事便都可以實現,一點困難也沒有。

  因此,過去的傾向是將驅逐解釋為逐步的過程。以色列人在神的帶領之下,已經開始進行此事,但是卻沒有徹底完成,是因為這個國家未能順服,遵行到底。644

  不過,這幾節絕對性的口氣,使得近日文學研究者質疑傳統的分析。波爾金認為,「倘若要瞭解並接受十三1∼二十一42背後的理念,那麼,對支持二十一4345用語的一切概念,必須徹底拒絕。」645解決之法在於,視4345節為一種反諷,只是講一種理想。以色列人並未實現這種理想,這項事實已經在十三∼二十一章中暗示出來了。波爾金把這幾章與申命記的律法相較,他注意到,那些內容是為以色列人的生活定出規範,同樣,約書亞記十四∼二十一章則在說明神應許之地的「法定範圍」。646為了要澄清這一點,他複檢了這幾章報告式的發言,而辨識出有關外邦基尼洗人(迦勒和俄陀聶)、婦女(押撒和西羅非哈的女兒),及依賴他人維生者(利未人)等資料。每一個案例,約書亞都讓他們住在以色列人當中。在本書的前半,喇合與基遍人加入以色列人,同樣,這些團體也被帶入「以色列的國境或宗教文化的當中」。647

  郝克也注意到這幾節所言並未實現而產生的張力。648他認為,本書的文體之一,是要將分散與毀滅,和掌控與征服的聲明並列。這些互相矛盾的情節,促使讀者一直讀到末了,而結論則模稜兩可,讓未來作出判斷。

  米切爾注意到一1315提到安息(和合:平安),二十二4和二十三1也提到,因此將這一段與本書開頭的幾節相連,又為以下兩章鋪路。649他發現,二十一4345和第一章的應許有類似之處。最重要的是,他發現,十三1∼二十一42對其他國家的描述,和別處對這些國家的描述,成了很大的對比。650在十三1∼二十一42中的國,乃是獨立的個人與團體,尚待根除,但是二十一43之後,又以聯合的勢力描述諸國(像一∼十二章一樣)。若是如此瞭解,那麼,4345節的話,和前面幾章就沒有衝突。事實上,在毀滅諸國的事上,這幾節肯定以色列人已經實現了神的應許。這些國家不能再像約書亞記一∼十二章一樣,以結盟的勢力出現。聯軍已被擊敗,不過,十三∼十九章的挑戰依舊存在。以色列必須再度武裝起來,逐出所餘剩的零星抵抗勢力。

  針對這段似乎所言不實的困難經文,以上之研究對謎題的開釋都有幫助。這些話理想式的語氣,讓人與申命記並未落實的理想律法相對照,如此便將申命記和約書亞記結合起來,成為神與祂的子民所立之約的兩個層面。而矛盾情節的強化,促使讀者往前讀,可是同時讀者也預期神的審判會臨到,這是很可怕的事實,因為以色列必將失敗。最後,若瞭解約書亞記裡怎樣講到以色列的仇敵,也使人不再視二十一4345與十三∼二十一章彼此衝突,而可解釋為互相對照,並將這三節算作附在下一段內,即屬於本書的最後三章。

  對基督徒而言,這段經文說明了兩件相反事情的張力。一方面,神的話語有能力來實現祂的旨意,救贖計畫必定能有美滿的結果(賽五十五1011),另一方面,罪惡和痛苦仍舊存留在世界上。這兩個世界歷史成對比的「情節」,一直要等到基督的最後勝利才能解決,那時祂將永遠掌權,帶來救恩、健康與平安(賽二14;啟十九∼二十一章)。

 

643 Keil and Delitzsch, 216頁。

644 Blaikie, 356357頁。

645 Polzin, 132頁。

646 前書,128頁。

647 前書,134頁。

648 Hawk, 115116頁。

649 Mitchell, 103104頁。

650 前書,133141頁。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