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書亞記第七章
F 第二次進攻,第一部分:艾城的失敗和其結果(七1∼26)
這次的失敗可分三部分:亞干的罪、神的忿怒,和以色列遭審判。接下來則是尋找原因,以及判定犯罪者當處死。這一章顯示了以色列人在執行使命時,會出現罪的問題。這件事記在征服耶利哥之後,因為所犯的罪是在奪取該城之時發生的。記載這事用了很多篇幅,因為以色列是在神面前蒙潔淨的國家,所以頭一次的違規,招來極嚴重的審判和刑罰。這件事也成為面對未來試探的警誡。
i. 在艾城的失敗(七1∼5)
這一段也分為三部分:使命與探子的回報,以色列的攻擊與失敗,百姓的反應。
1. 第一句話總括了以下將發生的事,但以色列人在當滅的物上犯了罪。這裡是用犯了罪(希伯來:m`l)之動詞字根。279它的名詞總是描述對神的不忠。這三個希伯來字母也出現在前一節的他的聲名傳揚遍地一語中。在那裡,希伯來文的 m、` 和 l,順序也相同。這是刻意的對比。雖然約書亞因為耶利哥而威名遠播,但以色列的不忠卻惹動了神的忿怒。儘管不忠的只是一人,所有以色列人卻同樣有責任。所以,因著一個人的罪,所有以色列人都受到刑罰。
講述犯罪者的家譜,便暗示集體的懲罰。在約書亞記中,除了亞干之外,再沒有如此詳細地列出某個人的家庭背景。這裡共列了四「代」。亞干犯罪,是不忠的「以色列眾子」惡行的一部分。這些細節成為辨識亞干的伏筆,16∼18節那一段則是由反方向列舉(從共同的祖先猶大,講到亞干)。280亞干的父親是迦米,這個名字的字根意義為「葡萄園」。281再上一代的人物,在 MT 的約書亞記第七章是撒底,其字根 zbd,意為「給禮物」,其他希伯來名字內也出現過。282撒底在歷代志上二6被稱為「心利」。撒底的父親是謝拉,這名字的意思是「明亮,日出」。創世記三十八30中記載有一位謝拉是猶大的兒子。辨認出亞干之後,就以說明他犯的罪為結語。NIV 的翻譯取了其中一些東西,沒有清楚講出亞干是從當滅絕之物(h]e{rem)內取的,就是從耶利哥城裡應當歸與神的東西中拿的。
2. 約書亞準備進行下一步,就是攻打艾城。經文提到三個新的地名:艾、伯亞文和伯特利。艾城應當就是艾特(et-Tell),伯亞文應當是瑪嚴廢丘(Tell Maryam),伯特利則是巴勒斯坦貝丁(Beitin)鎮的古蹟。283這些地點的辨認,都符合聖經所描述的地理和地形,而特瑪嚴和貝丁還有考古的遺址,日期與這段時期吻合。艾城的考古困難,請參增註。艾城在伯特利東南東方1哩,伯亞文則在艾城南邊3.3哩。
約書亞為何選擇艾城?如果約書亞要尋找一個戰略地位,留在約但河谷便沒有什麼好處。山地則是安全的基地,埃及人和迦南人的馬車都派不上用場。示羅和耶路撒冷之間的地區,是進入高地最直接的路線,那裡還沒有迦南人的堅固城。多爾西(D. Dorsey)辨認出鐵器時期三條主要的路線,可由耶利哥通到山地。284南邊一條通到耶路撒冷,這個地點約書亞一定會避開,他要先找到一個穩定的基地,再從那裡展開攻擊。北邊的那條通到聖經所提的俄弗拉,中間的一條則經過艾城,通到伯特利。選擇經過艾城的這條路,或許是因為伯特利有一條南北向的要道。到伯特利之後,便可以很容易的進入後來屬於便雅憫的地區,就是耶路撒冷和伯特利當中的那一帶。這個地區是具策略性的中心,可以控制北邊和南邊的山地。非利士人一直想控制這一個地區,掃羅在此建都,後來儘管北方脫離王國獨立,南朝卻因這個地區而仍能維持。這條路線實際上是兩條;從耶利哥開始,平行通向西方的山地,北邊的支道經過艾特。
這裡下達的命令為,上去窺探(希伯來:`alu^ w#ragg#lu^),二1去耶利哥那兩人,所得到的命令卻為,去看(希伯來:l#k[u^ r#`u^)。探子的反應和報告顯示,他們對任務的看法並不相同。若說第一組人的任務,是回報當地居民的狀況,尋找支持者,第二組人則似乎是在評估反對的力量、衡量是否容易征服。艾城任務的目的,與摩西給最初那群探子的吩咐(民十三17∼20)十分類似。或許這種類似,也成了失敗的預表。285
3. 探子的回報表達出根據人判斷的軍情。這報告不像派去耶利哥探子的回報(書二24),而像摩西所派大部分探子的回報(民十三27∼33),其中沒有提到神的應許,只是按敵人的力量評估作戰得勝的可能性。探子建議的二、三千(希伯來:~@la{p[i^m),應當解釋為兩、三隊(希伯來:~@la{p[i^m)兵,正如約書亞記二十二24,士師記六15,撒母耳記上十19∼21等。286探子說明,他們不想勞累以色列眾民。從耶利哥的征服看來,這想法有點奇怪。那次的勝利,軍隊並不勞累,直如探囊取物,他們只需要進城便夠了。這一點顯示,他們離開神而作的計畫何等愚昧,也證明他們缺乏信心。287在民數記中,那些探子缺乏信心,認為自己的力量不足;但這些探子缺乏信心,則是因為他們認為以色列人非常強,一座小城算不得什麼。「勞累」(希伯來:yg`)動詞字根的形式,只出現在傳道書十15,那裡說,愚味人連進城的路也不知道,正可以作約書亞記這一段的寫照。
4∼5. 約書亞記前十二章的戰爭記錄中,對這場戰役的描述,可謂獨一無二,只有這裡沒有提到約書亞在率領。這並不是要免除約書亞的責任,而是要說明,就以色列人而言,這次戰役是很不合常規的。他們沒有尋求神明確的帶領,就作出了決定;在執行時,也沒有約書亞清楚的帶領;這些都是失敗的因素。講完失敗之後,經文精確地說出死亡的人數,也陳明,攻擊轉成了羞慚的潰逃。三十六人,這數目有何重要性,並不清楚。既有三隊人出去爭戰,或許這個數目表示,每一隊都有相當大的損失,即:每隊十二人。若是如此,這數目或許預示了艾城的一萬二千居民,後來全都喪命了(八25)。攻擊的人被趕到示巴琳,或採石場,由此可見,他們是沿原路撤退回來,約向東南東方跑了三哩半,一直到陡峭的伊瑪庫克溪谷(wa^di
el-Makkuk)。288重複出現的艾城的人和動詞殺,強調出敵人的大獲全勝。這種重複在希伯來聖經中可以看出,但 NIV 卻沒有。結果,眾民的心就消化,這句話在二11和五1都曾出現,那裡是指迦南人,這裡則是指以色列人。加上如水兩個字,將這個意象更加突顯,甚至超過迦南人的感受。敘事者用短短五節,把前面六章一連串勝利的氣氛完全翻轉過來。
對基督徒而言,艾城的失敗乃是講到罪的危險,和破壞力。若有人誤以為,和罪惡與試探爭戰很容易得勝,這個故事就是最強的提醒。要勝過罪,就像要克服毒癮一樣,不單需要自律,還需要倚靠神的恩典(羅七14∼25)。亞干的罪影響了整個團體,他們對艾城第一次的進攻失敗了,而他們不可一世的威風也喪失了。亞干的悖逆,就像教會剛成立時,亞拿尼亞和撒非喇的犯罪(徒五1∼11)一樣,要立刻辨識出,而且斷然處理,以免神的子民落入更大的失敗、更多的死亡中。
279 和直接受格同時出現,拼音也是同樣的字母。這稱為同源受格。Boling and
Wright, 220頁,註解道:「動詞+同源受格的結構,是通俗故事十分愛用的筆法」。
280 「亞干」之名,在七十士譯本的約書亞記第七章、MT 和七十士譯本的代上二7,結尾不是 n,而是 r。這種差異的理由,乃是因為把這個名字與亞割谷相連,聖經在約書亞記七26和代上二7中,提到這兩者的類似。這個名字以 r 結尾,有一個希伯來字根意思是「災難、不幸」。對這名字進一步的研究,和其他地方的證明,參 R. S. Hess, 'Achan and Achor: Names and Wordplay in Joshua 7', HAR,
14, 1994, 89∼98頁。
281 同一個字根出現於主前十三世紀烏加列的一個人名中,kar-mu-nu。參 D. Sivan,
Grammatical analysis and Glossary of the Northwest Semitic Vocables in
Akkadian Texts of the 15th-13th CBC from Canaan and Syria
(Neukirchen-Vluyn: Neukirchener, 1984), 236頁。
282 撒底(Zabdi)是便雅憫族示每一個兒子的名字(代上八19),大衛一個官員的名字(代上二十七27),還有一個利未人也是同名(尼十一17)。這裡文字遊戲的成分,參 R. S.
Hess, 'Achan and Achor: Names and Wordplay in Joshua 7'。
283 有關艾城,請參 J. A. Callaway, 'Ai' in ABD, I,
125∼130頁。有關伯亞文,請參 Z. Kallai, 'Notes on the Topography of Benjamin', IEJ, 6, 1956,
180∼183頁。有關伯特利,請參 A. F. Rainey, '
284 D. A. Dorsey, The Roads and Highways
of Ancient
285 Boling and Wright, 221頁,提出約書亞接受任命(民二十七21)時,曾領受吩咐,在作戰之前要求教於烏陵。他既然沒有向神求問,就必敗無疑。
286 參針對民數記數點百姓的大數目所作的探討;G. E.
Mendenhall, 'The Census of Numbers 1 and 26'. JBL, 77, 1958, 52∼66頁;G. J.
Wenham, Numbers. An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ary (Leicester and
Downers Grove: IVP, 1981), 62∼64頁。不過,約書亞記第七章的論點,還不需要用到民數記裡對數點百姓數目字的解釋。
287 Butler, 79頁。
288 B. P Irwin, 'Ai' in ABD, V, 1171∼1172頁。
ii. 以色列人的俯伏(七6∼9)
約書亞和以色列的長老以悔改來面對失敗。他們最關注的,是神的榮耀。
6. 撕裂衣服、俯伏在地、把灰撒在頭上,多半是為死人哀哭的表現。289本章中,約櫃在此第一次出現。它既是神同在和以色列過去勝利的象徵,而前面五節並沒有提到它,因而顯出該次行動缺乏神的支持,難怪會遭慘敗。290
以色列的長老在此首次出現於約書亞記中。291以色列也像其他部落一樣,由長老帶領,來作政治和軍事的決策,他們也代表整個部落和其他國家打交道,並參與立約或簽定和約的大典。292
7. 哀哉!(希伯來:`@ha^)在舊約聖經另外還出現了14次,總是呼號或埋怨的一部分,通常是先知說的。最值得注意的是耶利米書四10和以西結書十一13的例子,這兩位先知也像約書亞一樣,向耶和華呼號,生怕神的子民即將滅絕了。下面的埋怨有三個要點:
(1) 其中不斷重複使用「過」的字根(to cross
over;希伯來:`br),表達想要把整個過程倒轉過來;
(2) 它很像以色列人在曠野飄流時的埋怨;
(3) 最後一句話與摩西為以色列人向神提出的理由十分類似。
第一點強調埋怨的情境。就文筆而言,這個埋怨與約書亞記前面所有的事件都連在一起,因為這些事件都用到動詞字根「過」字。就政治而言,它意味約書亞對自己在帶領方面的才能起了懷疑。就神學而言,它質疑神的引導究竟是否有智慧。
約書亞的埋怨很像民數記十四2∼4和二十3∼5。那兩次以色列人都為當前的問題所苦惱。他們的埋怨如出一轍,用虛詞「不如」(希伯來:lu^),下面接著表達死了還好些。民數記十四章的經文,是講探子回報之後立刻發生的事。在約書亞記七章,這項埋怨也發生於探子回報之後。不過,他們不是希望死掉,而是希望留在約但河東。這三個事件都質疑神的引導。約書亞記第七章最大的不同,乃是對神引導的懷疑問題,列在不如……的埋怨之前。
8. 約書亞還向神的智慧挑戰。讀者或許以為,神會發怒,施行懲罰,好像民數記中埋怨的故事一樣。可是以下的呼籲防止了這種情況的發生。這個呼籲使埋怨不再只是牢騷的發洩,正如民數記一般,而是關心到神的榮耀。神在立約之時曾應許說,以色列的仇敵將轉背(希伯來:`o{rep[)逃跑(出二十三27)。如今仇敵反倒使以色列人轉背(`o{rep[)逃跑了。
9. 面對神似乎違約的狀況,約書亞表達出他的慌亂。這次屈辱的失敗,可能造成以色列人的滅絕,因為其他迦南諸族必定會趁機打擊他們。為要強調這一點,約書亞用了一個雙關語,借用名(希伯來:s%e{m)一字,在此意為「名聲」。以色列的名(s%e{m)若被除滅,以色列之神的名(s%e{m)也連帶受損。這個說法讓人想起摩西以耶和華的名聲為由,替以色列人求情的事,因為以色列人拒絕進入迦南地,神就說要滅絕他們(民十四13∼19)。不過,民數記十三∼十四章和約書亞記第七章還有一點不同。在前一處,以色列全國拒絕順服神,不願進入迦南地,以致觸怒了神。在約書亞記第七章,約書亞和以色列人都以為他們正在順服神。問題不是故意的背叛,而是不知道有犯罪的隱情。由於這些理由,神並沒有要毀滅整個國家,只是警告他們,因為出現問題,所以他們才失去了能力。
289 R. de Vaux, Ancient
290 與士師記二十章所記便雅憫人內戰的比較,參 Boling
and Wright, 223∼224頁。
291 他們也出現在八10、33,二十三2,二十四1、31。
292 H. Reviv, The Elders in Ancient
iii. 找出過犯所在(七10∼21)
這一段有三個角色:神解釋並引導;約書亞順服並搜尋;亞干認罪。這又回到了約書亞記處理事件的正常順序,而對艾城的攻擊就缺乏了這個順序。神在解釋和引導之前,首先命令約書亞:起來!第一個「起來!」(希伯來:qum)引出一段說明,指出以色列人落入何等糟糕的景況中。293第二個「起來!」(13節;NIV 譯為你去!),說明了以色列要怎樣才能解除困境。
10. 神命令約書亞站起來。294在障礙未除之前,禱告與哀泣都不蒙悅納。要約書亞「起來!」的命令,與以色列人無法在仇敵面前站立(12節)成了對比。
11∼12. 以色列的罪由兩個句子描述出來。第一,違背聖約,因此神沒有錯。動詞違背的字根,和約書亞記六7的過(`br)相同,使得這次的罪更顯嚴重。以色列不能再過去征服敵人(書六7),因為他們在神的聖約上有了過失。下一句話,他們取了當滅的物,強調出違約的行為。在征服耶利哥的時候,當滅的物(h]e{rem)是屬於神的(書六16∼19、24)。拿了神的財物,便是偷竊,否認這樣的偷竊便是欺騙。經文詳細說明,是以色列的罪導致他們失敗,然後便指出一項可怕的事實:只要以色列人保有當歸給神之物,神就不認為他們是歸給神的。祂不會去為他們打勝仗,相反的,祂保證他們會失敗、滅亡。以色列人若不毀掉那些當歸給神之物,就會像當歸給神之物一樣被毀掉。
13. 第二個「起來」(NIV: Go)的命令,從當前情況的嚴重性,轉而說明以色列人怎樣可以毀掉當滅之物。首先,所有的百姓都要自潔;其次,他們必須找出是誰拿了當滅之物。第三,拿當滅之物的人要治死。在要以色列人自潔的命令中,再次重複警告說,若不除掉當滅之物,他們還會打敗仗。這裡沒有詳述以色列人要怎樣自潔,但是利未記十七∼二十六章說明了怎樣才是聖潔的子民。按約書亞記的情境,和以下幾節所用的「戰爭」用語來看,這裡應當是指為打仗而自潔。若是如此,大衛和他的部下禁慾的事(撒上二十一4∼5)或許可以應用到這裡。不過,與約書亞記所載其他的戰爭和事件比較起來,所有的典禮和儀式行為(如割禮),經文都講得很清楚。這裡沒有進一步的細節,意味著自潔或許是每一個以色列家庭要自己查驗,有誰拿了當滅之物。若是如此,便可以解釋:為何24∼25節中,亞干的家人和他一起受刑。不過,這個解釋和其他說法,都仍屬猜測。
14∼15. 這裡吩咐,要檢查以色列所有的團體。耶和華要怎樣顯示那個團體有罪,並不清楚。動詞取(希伯來:lkd),通常是描述捉住敵人(參六20)。選取的儀式象徵神在與這個國家作戰。神用這種方式來捉住(或取出)那偷竊神財物的人。295支派(希伯來:s%e{b[et)、宗族(希伯來:mis%pa{h]a^)、家室(希伯來:bayit[)的區分法,構成以色列人最基本的社會結構。聖經中這些名詞的使用,有相當的自由度,尤其是宗族和家室之間,常會重疊。296從考古學可以證實大家庭(bayit[ 或 be^t[-`a{b[)的存在。在以色列所挖掘出的村莊遺址,如艾和拉大拿(Rad-dana),住屋都是大宅邸,裡面有好幾棟房子,297每一棟房子可以住四、五個人,就是小家庭的住處。其中有一位人丁(希伯來:geb[er),就是可以當兵的成年男人,這人會被叫出來,站在耶和華面前。這一類的房屋結構,可以證明大家庭的存在。
犯罪之人的刑罰,是被火焚燒,這句話成為25節亞干之命運的伏筆。這作法是將有罪的人歸給神(申十三15∼16),正如耶利哥歸給神而「滅絕」一樣(書六24)。
16∼18. 約書亞領受了神的命令後,便順服而行。在敘述進行的經過時(16∼18節),經文的用詞和命令很接近,顯示出他們執行命令非常認真。MT 記載,宗族是按著人丁進前來,而不是按著家室,這可能是正確的。每一個男子或是代表一個大家庭,或是代表自己的小家庭。將榮耀歸給耶和華的說法,別處從未出現過,不過,瑪拉基書二2有一個類似的句子,那裡勸勉祭司要「一心榮耀我的名」,因為神會信守與他們所立的約。前面已經提到,亞干的罪是觸犯了神的約(11節)。這時,他惟一該做的事,就是把自己所犯的罪一五一十的講出來。
19∼21. 亞干的回答,首先是一句認錯的話,然後才詳述細節。亞干的罪起於他看見(希伯來:r~h)一件美好(希伯來:t]o^b[)的東西。在伊甸園,女人犯罪時也是用同一個字描述(創三6),她看見一個表面似乎美好(t]o^b[)的東西。亞干看見所奪的財物,必定是該次戰爭的擄物。在與米甸人的爭戰中,也用同一個字描述得來的戰利品(民三十一11∼12),這些東西雖然是以色列的戰士所拿到的,卻是要當作祭物,獻給神的。
這裡列出三樣東西:衣服、銀子、金子。這些在古代近東並非罕有之物,許多地方的物件記錄,都有這幾項,例如主前十四和十三世紀時,西閃族諸城〔伊瑪(Emar)、烏加列和亞拉拿〕之文獻。298這類東西也出現於十四世紀阿馬拿的物件記錄中,該記錄是記載埃及的法老和米坦(Mitannian)及巴比倫的首領所交換的禮物。這類東西出現在巴勒斯坦的城市,可能是透過交易或偷竊而來,這也不足為奇。
第一件東西,美好的示拿衣服,這裡的描述法,與一般物件記錄的方法類似:首先列出物件(衣服,希伯來:~adderet),接著是物件的出產地(示拿,即巴比倫,希伯來:s%in`a{r),然後是品質(美好的,希伯來:to^b[a^)。
動詞「貪愛」(希伯來:h]md)和十誡中的第十誡用字完全相同(出二十17;申五21),描述對一件不屬於自己之物的渴求。這裡所講的細節,以及藏匿的地點,顯明了亞干的欺瞞,也刻劃出約書亞順服了神,找出導致以色列戰敗的那罪。亞干的認罪和約書亞前面的禱告一樣,顯示出他們對以色列當中未知的罪或隱藏的罪,有一種特別的態度,和其他古代近東的國家不同。雖然其他國家一般都不願意承認戰敗,不過赫人的王木西里(Mursili)為瘟疫的祈禱,和米所波大米的「罪過」清單,可以代表在遇到天災時,想要找出是什麼罪觸犯了神的怒氣。303不過,這些清單的重點,只是列出可能犯的罪,而且常是宗教方面的事。懺悔的人盼望,這樣的清單會將特別招致忿怒的罪包括在內。如果還未列入,就可能會通過占卜或異夢來顯明。
聖經的記載,卻沒有使用清單、占卜、異夢,來將罪顯明出來,由此可見他們對罪的態度是不同的。約書亞記第七章的事件,重點不在約書亞的話,也不在用什麼儀式找出罪人。神對約書亞的話加以批駁,而後來所用的方法,只是要找出犯罪之人,而不是辨認究竟是什麼罪。經文所看重的,有兩方面:第一,神的話和人的順服非常重要。約書亞受到指示,當如何去作,他便照著去作。至於整個過程的細節倒屬次要,最主要的事實為神的話和人的順服。第二,這裡很著重亞干所講的話。和其他文化比較起來,這裡並沒有指出這番話的來源為神,如占卜等。在以色列當中,犯罪的人要認罪,並要承擔後果。所以整個重點不在懺悔和儀式,而在順服和認罪。對基督徒而言,認罪則有赦罪的應許(約壹一9)。這件事和禱告生活都應當勉力去行(雅五13∼18)。
293 Boling and Wright, 224頁,把書一2的同一個命令,與這裡比較。「頭一個命令引介約書亞為著名的軍事領袖,第二個命令引介約書亞為『審判者』。」
294 Butler, 80頁,認為這是神向約書亞進行訴訟的開始。
295 Fritz, 82頁,注意到在選掃羅為王(撒上十20∼21),和指出約拿單犯罪(撒上十四41∼42)的時候,也用到這個字。
296 N. P. Lemche, Early
297 參 L. E. Stager, 'The Archaeology of the
Family in Ancient
298 「西閃」是指住在巴勒斯坦及附近一帶的人,和其語言,他們說希伯來話和其他相近的話(如,腓尼基人、亞蘭人、摩押人、亞捫人)。筆者要感謝 Lawson Younger,他注意到,這些物件也列於西元前十三、十二世紀時,埃及和亞述諸王爭戰的擄物記錄上。
299 數目字「一」(希伯來文 ~ah]at[)的位置,放在說明衣服的架構之後,是因為它的用法乃是修飾形容詞,如「『某一件』(a certain)衣服」。參 B. K. Waltke and M. O'Connor, An Introduction to Biblical Hebrew
Syntax (Winona Lake, Indiana: Eisenbrauns, 1991), 273∼274頁。
301 參 ktn.n`mm, 'a linen cloth of good quality', (Ras Ibn Hani txt, Syria 56, 306頁)。這個例子和米拉德的例子,都可在 W. H. van Soldt, 'Fabrics and Dyes at
302 參導論Ⅲ 「古老性」。
303 有關為瘟疫的祈禱,參 ANET, 394∼396頁;有關米所波大米的罪過清單,參 K. van
der Toorn, Sin and Sanction in Israel and Mesopotamia (Assen / Maastrich:
Van Gorcum, 1989), 94∼99頁。
iv. 解決罪的問題(七22∼26)
差使去把所藏之物拿來,是接續21節必然會有的舉動。約書亞早先曾差使去窺探艾城,結果卻陷入困境(2節)。這回第二次差使,則解決了問題。
23. 找回失物,並將其放在耶和華面前,顯示在耶和華面前不單要找出人來質詢而已(參:出二十一6,二十二7∼8)。這樣作也顯明,以色列人將這些東西還給神,要神作見證,以色列人沒有保留任何一樣屬祂的東西。
24. 這裡提到祖先的名字(謝拉之子),也提到亞干的財產和兒女,顯示所罰的正是其人,而他所擁有的一切都連帶受罰。整個國家若是沒有發現有人奪取當滅之物,也沒有和這罪劃清界線,神便視所有以色列人有如當滅之物(h]e{rem)。304而一旦找出犯罪者,滅絕令就歸到犯罪者和他所擁有的一切東西上。他的兒女都連帶受刑,這場悲劇暗示:神不單只取走亞干的生命,也要將他的名消滅,就是指他的後代,他們都成了要歸給神的當滅之物。喇合與她一家獲救,她的名得保存,與這次的審判成為鮮明的對比。305約書亞和以色列人將喇合與她的家從算為當滅之物的耶利哥拯救出來。亞干則與當滅之物一同滅亡,讓約書亞和以色列不致被神毀滅。
亞割谷的地點,尚無法確認,不過有人認為,布魁亞谷(Buqei'ah Valley)頗符合十五7所描述的地形。306布魁亞谷始自克北特昆蘭(Khirbet Qumran)西北西約三哩處,往西南延伸至猶太曠野,共約六哩,若這是正確的地點,則從耶利哥前往,共約八哩。這個地點會使人遠離吉甲、以色列人所來自的朝東方向,和艾城並其朝西的方向。這樣的地點可以突顯出要將污穢從以色列當中完全除去。
25. 此處有一個雙關語,字根「帶來災禍」(希伯來:`kr;和合:連累),和亞割谷的字根,拼音完全相同。以火焚燒的刑罰,或許是在用石頭將犯人打死之後。在戰爭中,這個作法是要將人與物「獻」給神處罰(申十三15∼\cs1616),正如耶利哥一樣(六24)。在米所波大米,所謂的阿撒古(asakku)與以色列人的「當滅之物」類似。古巴比倫時期,偷竊這種東西的人,似乎要被燒死。307 MT 兩次提到用石頭打死,中間隔斷的句子則描述亞干和他所有的一切都被焚燒。第一次丟石頭的動作,受詞為單數:他們用石頭打死他。第二句的受詞則為複數,講丟石頭的動詞也不同(希伯來:rgm):他們已經將石頭丟在其他的東西上。或許第一次是指用石頭將犯人打死,第二次則是描述用石頭蓋住燒掉的東西。
26. 這些作法自然讓以色列人在亞干的遺體上堆成石堆為念。一大堆石頭,是用「圓圈」或堆(希伯來:gal)來描述其結構,也許它與早先在吉甲所立的紀念石(四20)有些類似。大,或許是為了要把所有的東西都蓋住,也或許是要它成為日後旅人會注意到的地方(避免接觸)。古代近東很多地方都有作記號的石堆或石標,尤其是在沙漠地帶,半遊牧民族,或畜牧民族會出現的地方,這些大半都是墳墓。而在巴勒斯坦,有些負盛名的族長之墓和地名相關,或是該族長的名字成為當地的名字,或是原來的地名與墓地遺址連在一起。308最著名的石標墓地之一,乃是哥蘭的羅金希利(Rogem Hiri)。309雖然在主前第三千年的時期,輻射狀的牆曾有人用,但一直到了主前第二千年的後半,才有以墳墓在中心而蓋的石標。亞割谷的情形或許亦類似,可能在埋葬亞干之前,這早已是那地的名字,但亞干的命運從此與這個谷的名字永遠相連。
耶和華的烈怒(希伯來:h[@ro^n ~ap[),是形容祂已經預備要毀滅百姓,因為他們嚴重違背了聖經,例如,敬拜金牛(出三十二12)、在巴力毘珥的拜偶像與淫行(民二十五4),以及對約但河東支派的警告──若他們不願跟隨耶和華和以色列民,去征服迦南地,會有怎樣的後果(三十二14∼15)。這裡的用法,讓人想起摩西五經中的一次記載,那裡警告百姓,如果在戰爭中不將當滅之物全然毀滅,神必會向以色列人發烈怒(申十三18)。
約書亞記第七章的故事,在文學方面,構成拿下耶利哥和征服艾城之間的必要休止符。約書亞記一∼九章為一連串交替出現的景況,一方面講神如何在以色列營內管教他們,一方面講到營外發生的事。到目前為止,讀者已經看到約書亞蒙揀選、過約但河、行割禮、亞干的審判,這些都是以色列營內的事件。夾在這些事當中的,是派探子到耶利哥、拿下耶利哥,以及尚待征服的艾城。這種交叉形式,在文學上的作用,是讓讀者注意營內發生的事,作為營外將發生之事的準備。在約書亞記第七章,以色列完成了有關耶利哥的一切事,預備好可以進行後面的爭戰了。
對基督徒而言,不少人用艾城的故事來說明信徒的犯罪。凡在生命裡妥協,違背神的旨意,就像亞干在以色列人當中一樣,這人的一生便不會成功。我們必須將罪完全清除,與神的關係才能增長,然後才能接受豐盛的祝福。一個團體只要有一個人犯罪,對整個團體都有影響,那人的家庭受到的影響尤甚。亞干的故事,向神的子民強調出那些事很危險,而凡犯了這些罪的人,必會遭到嚴重的報應。前面已經提過,這件事也可與使徒行傳五1∼11初期教會亞拿尼亞和撒非喇的經歷相媲(第170頁)。
304 亞干和他全家遭到聖戰的命運。參導論對滅絕令的探討:「神學」 A 「聖戰和滅絕令」。
305 參以西結書第十八章,那裡應許,只要離罪悔改,或丟棄犯罪的意念,便可改變一個人的命運,無論他早先的日子如何。而若離棄聖潔的生活,轉而追求罪惡,也有同樣的影響。
307 K. van der Toorn, Sin and Sanction in
Israel and Mesopotamia, 26頁;M. Anbar, 'Le cha^timent du crime de sacrile*ge d~apre&s
309 Y. Mizrachi, 'Mystery Circles', BAR,
18/4. July/August 1992, 46∼57、84頁。
增註:艾城的考古
以艾城為艾廢丘(et-Tell)的看法,帶來困難,因為在主前一五五○至一二○○年間,挖掘不到有人居住的證據,或毀滅層。310在主前十二世紀,村落不會建在山丘上,考古學家通常認為這種村落是以色列人的。問題是,按約書亞記七∼八章的記載,沒有一個人能找到迦南地的堅固城。311對這種矛盾,學者提出幾個解決的辦法:
(1) 艾特並不是聖經的艾城遺址。不過,如果伯特利便是貝丁(Beitin),則艾特乃是靠近伯特利最適合艾城的一個地點(參八9、17)。有些人建議,重定伯特利的位置,不用貝丁,312但是還沒有找到很理想的地方。既然貝丁最符合現有的考古學、聖經資料和聖經以外的證據,那麼艾特就仍是艾城最佳的選擇。313
(2) 約書亞記第八章的事件,最初是發生在伯特利的,後來約書亞記的編輯把它與艾城的事件弄混了。314這個建議缺乏經文證據的支持,因為征服伯特利的那則故事(士一22∼26),和約書亞記七∼八章艾城的事,毫無類似之處。然而,在貝丁卻似乎有一座城,於十三世紀時被摧毀了。315既然聖經沒有記載以色列人毀滅伯特利,可能約書亞記第八章的征服,不單只是艾城,也包括了伯特利在內。316若是如此,經文裡面卻分不出伯特利和艾城來。是否艾城乃是伯特利城外的前哨基地?若是如此,則艾城缺乏考古的證據,依然是一個問題。
(3) 這個故事只是在講來由,而不是真正的歷史。整個故事乃是要解釋丘陵地最大的一座銅器時代初期(約主前第三千年)的遺址。經文的八29提到「存到今日」,可以支持這個理論,顯示前面所講的乃是其來歷。有關這個假設的討論,見增註:來歷語。那裡的論點為:看出一段經文的結構為說明來歷,對於解決這段經文是否真為歷史,並沒有幫助。來歷語是文學的問題,並非歷史的問題。
(4) 「艾」在希伯來聖經中的意思是「廢墟」(希伯來:ha{`a{y)。以色列人征服它之前,它就用這個名字,因為它原是沒有人住的廢墟。那些城牆,在十三世紀時已經超過了一千年,對伯特利的居民而言,正可當作一道要塞,在以色列人從約但河谷往西行進的時候,作為權宜的防禦工事。317敘事者看重其「來歷意義」,用一個已經存在的地名,來指它被毀之後所剩下「一大堆石頭」的遺址(八28∼29)。318這個解釋可以說明為:MT 把伯特利和艾城連起來,以及兩者在地理上的關係,並且能夠解釋為何沒有提到伯特利的毀滅。艾城對整個故事更重要,因為它可作雙關語,將約書亞記第七章的失敗翻轉過來;也有可能伯特利的居民是以這裡為他們最堅固的防禦。319
311 J. A. Callaway, 'New Evidence on the
Conquest of 'Ai', JBL, 87, 1968, 312∼320頁;同作者,'Ai' in ABD, I, 125∼130頁。
312 D. Livingston, 'Location of Biblical
314 W. F. Albright, 'Ai and Beth-aven', Annual
of the ASOR, 4, 1924, 141∼149頁。
316 這是假定士師記一22∼26記載拿下伯特利,殺其中的居民,但卻不是講城池的陷落。
318 有關來歷語的修辭講法,參 P. J. van Dyk, 'The Function of
So-Called Etiological Elements in Narratives', ZAW, 102, 1990, 19∼33頁。
319 參考示羅的毀滅,它的考古可以與撒上四章所記非利士人擊敗以色列相連,但是經文卻沒有提到這件事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