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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第廿二章

 

{\Section:TopicID=200}二十二117. 有關盜竊的民法

  如 RSV 附註所示,開首幾節句子的確實次序並不清楚。以下註釋是按 RSV 的次序(將第3b4節連在第1節之後,接下來才是第23a節)。不論怎樣,意思總是不變的。例如本章1節在希伯來經文是二十一章37節,聖經章節的分段並非一定要如何,否則即不可的。

  1. 是宰了,是賣了,要受較重的刑罰,因為這樣做證明了他是蓄意偷竊。但牲口若是仍然留在他的手下,便證明竊案可能出於一時貪念。牛要賠償五倍(羊只需四倍),因為馴養了的牛不但較有價值,更是難以置換。東南亞的農戶如何視水牛為家庭的一分子,以色列人也是如何看重他們的牛。牛和馬一樣必須訓練多年。

  2. 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入黑之後,殺死正在挖掘泥磚牆壁的賊人(結十二5),是正當的殺人,雖然家主可能不知道他是否為懷械的兇手。在黑暗中混戰,匪徒死於意外也不足為奇。然而白晝家主便沒有殺人的理由了,何況他還能認出賊人呢。以色列的律法富於憐憫,本節是極佳例子:即使賊人也有權益。耶利米書二章34節即引述了這種(不會帶來流血之罪的)「正當殺人」為喻。

  5. ,同一動詞在第6節譯作「點火」,然而上下文似乎證實了它有不同含義。然而 NEB 譯作「燒盡」也有可能是對的。必須拿上好之物賠償,是律法明智的原則。牧人和農夫兩種文化碰頭,發生磨擦是十分常見的,本節討論的就是這種案例。以色列將生活方式從沙漠改變為定居的年間,這個問題必然十分令人困擾。

  6. 點火焚燒。以色列地屬於地中海氣候,夏天炎熱而乾旱,因此以色列人談山火而色變。任何澳洲人(作者為澳洲人)都曉得乾草、荊棘、禾稈等是何等容易燒著的東西。荊棘叢可能有籬笆的功用,可以攔阻牛隻(今日則有人用仙人掌)。以荊棘燒起來所發出辟啪爆聲,來形容愚人的笑聲最是恰當(傳七6)。巴勒斯坦的窮人從古到今都用它作為燃料。

  8. 就近神,和二十一章6節一樣,必然是「到聖所」的意思(「神」和合本作「審判官」,下同)。那人必須指著神的名肅然立誓,表明無辜(參11節)。這樣做是與「神明裁判」同等,原告必須接受。被告若起假誓,他口所出的咒詛就要臨到自己頭上,必然受到充分的懲罰。這大概便是神定誰有罪9節)的意思。誰人咒詛臨頭,誰便被神證明有罪,必須以雙倍賠償原告。由於本段(11節除外)是用閃族語一般的「神」字(~e%lo{hi^m,伊羅欣)來形容神,不用以色列特有的「耶和華」(YHWH),有人便覺得這律法是採自以色列的鄰邦。然而另一個更有力的理論,則指出這些律法和美索不達米亞的法律大致相同,顯示它在摩西之前便已存在。如此,這些律法便是耶和華一名未曾啟示給摩西,亦未曾成為以色列特色之前,以色列先祖的「習慣法」。

  9. 這是我的,有人失物,物主日後看見鄰舍手下有相似之物,便收為己有。盎格魯撒克遜的俗諺:「誰找到就是誰的」(finders are keepers),對以色列人顯然沒有約束力。失物依然屬於原主,看見便可收回。

  1013. 驢或牛或羊(綿羊、山羊皆算為羊)是普通家畜,也是銅器時代最常見的財富形式。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牛羊在「邊疆」社會中最常見的危險,包括受擄掠及被野獸殺害。被告若能證明災難確然發生,便無需負責,也不能被控偷竊。他可以起誓為證,亦可出示屍骸。出示屍骸的目的,是要顯出牲口雖然不免被殺,牧人卻依然機警,及時阻止不被野獸吃掉(摩三12)。雅各時代無疑也有類似的法則,然而他卻控訴拉班,說他連這些也要索取(創三十一39)。約瑟染血的衣裳也可以算為被野獸殺死的證據(創三十七33)。海厄特基於經文鑑別學的理由,提出「被趕去」幾字可以略掉,其實這個可能性第12節也已經提到了;詳情可參看海氏的著作。

  14. ,直譯是「要」。出埃及記三章22節形容以色列人向埃及人「要」金銀財物,用的就是這個字。單就字義而言,這字本身並沒有說明東西需否歸還,然而本節的答案是肯定的。希伯來語另有專用動詞形容可收利息的「借」和「貸」。

  15. 雇的,這句話簡短而隱晦。RSV(及和合本)的譯法若是正確的話,本節便是說物件出租就會冒受損的危險。但「雇」字的原文通常是指雇工人,不是租來的東西;因此挪士等人將這句話譯成「如果(使東西受損的)那人是雇工,損失便從工錢扣除」。若然,本節便和聖經好幾處地方一樣,強調雇工做事疏忽,不如主人謹慎(參約十12)。這個一針見血的心理觀察,時至今日依然有效。

  16.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本節列在盜竊的大標題下。未出嫁的女子可說是父親的產業,將來可以換取聘禮。今日世界不少地方,聘禮一過手就表示「訂婚」已成事實。作為金錢上的協定,這種「訂婚」自然和婚姻幾乎有同等的約束力。因此外人引誘已經訂婚的少女便算是通姦,要受同等刑罰(申二十二2324)。馬太福音一章19節中的約瑟正為此事煩擾。本節所描述的,則是某人沒付聘禮便取去女子。他必定要付出聘禮,因為他不付,就沒有人會付了。他又必須認她為妻,但女子的父親也可拒絕把女子給他。無論怎樣他都必須交出聘禮,作為對女子父親的賠償,及對他本人的懲罰。

  17. 交出錢來,直譯是「秤出銀子」;這是未有錢幣以前的慣例(參創二十三1516)。錢幣在很久之後才由波斯人引進,其使用其實是從里底亞(Lydia67世紀之古國)傳到波斯的。

{\Section:TopicID=201}二十二1827. 絕對命令

  這些命令沒有共同主題,組在一起的惟一理由大抵不過是形式相同。第1820節列出三條嚴峻而拘謹的沙漠律法,清楚地將以色列的信仰和淫靡腐敗的迦南宗教劃分出來。在以色列人的眼中,三樣基本上都是宗教罪行:禁令的源頭,是神所啟示的本性。巫婆必須處死,獸姦是死罪,獻祭給耶和華以外神祇的人都要「稱聖」歸作「當滅之物」(h]e{rem),他和一切屬他的都須徹底摧毀。

  18.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關於這命令的遵行,可參看撒母耳記上二十八章9節。神禁止以色列窺視未來,祂已賜下尋求祂旨意的方法(申十八915)。更深一層來說,渴想知道將來的事,是沒有信心的表現;試圖控制將來就更不消提了。今日西方世界宗教面臨衰微,「法術」取而代之而風靡一時。新約同樣譴責邪術(徒十三10,十九19),然而中世紀的教會雖然處死靈媒和祝巫,新約卻沒有這個教訓。我們可以假定出埃及記設立這準則,是要保全屬神的社群肇建之時,不受外來邪教的危害,並且向歷代的人證明神對巫術的憎惡。

  19. 與獸淫合,和同性戀一樣,以色列視為死罪(利二十13)。獸姦一方面明顯是變態的行為,另一方面在全套「巴力的故事」中,亦是重要的一環,對迦南人可能很有宗教的意義。對於這種扭曲神自然律的行為,我們的態度當然不可與律法相違,然而今日我們處理犯這種罪的人,卻應該是不同的方式。

  20. 滅絕。海厄特引述阿爾特說,這句話依照撒瑪利亞五經和七十士譯本部分古卷稍加修正,以「別」字取代「滅絕」,可以將原文直譯為「祭祀神的……必要滅絕」的句子,改作「祭祀別神的……必須處死」(和合本作「祭祀別神的……必要滅絕」,其實原文無「別」字)。然而依照現有經文,語氣嚴厲的本節,只是從獻祭的角度解釋出埃及記二十章3節而已。犯這罪的人列為「稱聖當滅之物」。迦南人要怎樣被以色列人殺盡,這人也要怎樣滅絕。

  2127. 這幾節的主旨是保護權益較少的人,如外僑、孤兒、寡婦,以及一切貧民。如挪士所言,本段的一個特點,是全部誡命都是定言式而非條件式的;換言之,這些都是以色列基本的律法,而不是律法的演繹。以色列必須關顧窮乏無助的人,因為耶和華也關顧他們:這是祂的本性。

  21. 你們也作過寄居的。這句話以徹底的「申命」形式,將本段所提的義務直接與以色列在埃及的經歷相連(參出二十三9)。寄居的ge{r)是「外僑」(二十10「〔在〕你城裡」),不僅是「外邦人」而已。希伯來語中另外有形容外邦人的字眼。

  24. 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是神執行「同態復仇法」的結果。在埃及地的經歷可以作為印證。埃及苦待神的長子以色列(出四2223),故此埃及的長子被殺,埃及的婦女也因紅海的災難變為寡婦。社會沒有正義,便必然落在神的審判下。

  25. 不可向他取利。本節不但譴責高利貸,更反對向窮人收取任何利息(申二十三20將這規例延伸,將貸款給任何以色列人都包括在內)。曾在落後國家居住過的人,都曉得高利貸是極大的重擔。受四時影響的農業社會更深受其害。這些律法很明顯是遠在所羅門王推動經濟發展,使以色列成為貿易強國以前設立的。禁令的目的大概是因為窮人陷於困境才會借貸,借錢是幫助鄰舍,在鄰舍缺乏時還收取利息是不道德的。基督更進一步禁止我們在這種情況下,試圖收回本金(利息就更甭提了;路六3435)。向缺乏的弟兄免息貸款,如今成為了施贈。不論怎樣執行其中的細節,這些偉大的屬靈原則在今日我們的「富裕社會」中依然有效。

  26. 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是以色列對神的認識,怎樣使得他們在不違背律法字句的環境下,在實施方面從輕處置的例子。即使是對以色列的同胞無息貸款,亦有必要索取當頭或抵押品。要對方擔保是可以的,但申命記二十四章1011節也為此定下規限。最明顯可以用來抵押的,是牧人的外衣或「披風」(除此以外,恐怕也沒有什麼「動產」是有價值的了)。以色列人晚上都用它當作被子,日間作為包袱(出十二34)。取衣服作為貸款抵押品是個常例,阿摩司書二章8節就是例子。然而外衣若要每晚歸還(在晚上是必須品,不是奢侈品),便只能不斷提醒人欠債的事實,抵押的功用便大為消減了。本段的動詞不斷轉換單複數(「你/你們」),譯文不一定看得出來(如25節:「你若借錢……〔你們〕不可……取利」)。然而這種轉換,律法其他部分也有出現20

{\Section:TopicID=202}二十二2831. 神所當得的

  28. 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保羅在大祭司面前受審時所引的名句就是本節(徒二十三5)。將官長相提並論驟看很奇怪,尤其是兩句話的動詞十分近似(和合本皆作「毀謗」)。將「神」譯作「審判官」不是沒有可能,舊約好幾處經文都符合這理解(如二十一6和合本就將「神」譯作「審判官」)。但另一方面,若因尊敬神而把咒罵父母定為死罪(出二十一17),同樣地,咒詛神所設立的族長,也應當是嚴重的。希伯來語 na{s*i^~ 一詞初時是指支派的「首領」或族長。作為支派的代表,這些職位有近乎宗教的意味,民數記十七章16節可見一斑。後來這字的意義逐漸模糊,一般譯作「君」或「王」,如以西結書四十六章。現代人或會覺得本節對掌權者是過分敬重了,但它和羅馬書十三章1節的教訓,以及彼得前書五章5節彼此順服的基本原則,都十分符合。當然,這並不表示我們不能為基督的緣故,拒絕遵行掌權者的命令(參太二十二21)。

  29. 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原文只說「你的豐滿和你的湧流」。RSV 作「你收成的豐滿和你〔油〕醡的出產」,大概沒有譯錯。因為「豐滿」通常用作形容酒,「湧流」(直譯是「流淚」)的大抵是橄欖油。然而《米示拏》(Mishnah)則以此字形容葡萄爛熟自然滲出的汁液;若然,這兩句話便完全平行了。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這是最基本的原則。我們不可據此推論作者對以色列救贖和代贖的觀念一無所知(出十三13)。這些觀念在五經已經清楚解明了。

  31. 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全以色列都可算都有祭司地位(十九6)。祭司吃腐肉而使自己不潔(因而玷污神),是不可想像的。沒有依照禮儀宰殺的腐肉,裡面攙血是必然的事。──《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