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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第十三章

 

{\Section:TopicID=171}十三116. 頭生子分別為聖

  本章第12節以及1116節直接討論頭生子分別為聖給神的問題。第310節驟看似乎與此無關,細察便能看出和「頭生」主題的關係。該段討論的除酵節,基本上和逾越節相同。逾越節在觀念上和埃及長子被殺、以色列長子得保全相關聯。下面我們又會提到可能還有另一個關聯。

  2. 分別為聖,可以是指「犧牲」,亦可只是限於「視為屬神」的意思。兩種含義的例子五經都可以找得到,對象並非全部都是人類。本節將「頭生」形容為「打開母腹的」,是個專用的術語。「頭生」既然有此定義,便必然不可以像上面所提到的一樣,譯作「青春年華」或「全地精英」(參看十一5註釋{\LinkToBook:TopicID=164,Name= 十一410. 最後一擊的預言})。

  3. 耶和華……將你們……領出來。本節將「除酵節」和「從埃及得拯救」二者相連。不但如此,它更和逾越節一樣,與父親教訓兒子有關(8節),受教的很有可能就是長子,因為他與此最是息息相關。本段和上下文因此有雙重的聯繫。

  9. 在你手上作記號。後世猶太人將這句話以及在你額上作記念,按照字面詮釋,將之應用在摩西律法上。他們將小段的律法抄本,用皮帶繫在手臂和前額上(即是所謂的經匣)。然而這種文字竟可用在除酵節上,就證明了它純粹是喻象。過分拘泥字義不但是猶太人的毛病,也是基督徒常犯的危機。

  12. 公的。奉獻頭生的律法,只對頭胎的雄性動物有效。通常惟有雄性的牲畜,才可以獻在壇上。歸給,應當譯作「使之經(火)」,即「獻為全牲的燔祭」13。列王紀下十六章3節就用上了這個不吉的字眼,來形容亞哈斯將兒子獻給「摩洛」或「王」或「作為燔祭」(這細節譯法未有定論)。迦南人或會如此對待長子,但對以色列來說,他們只能將頭生的牲畜獻給耶和華。

  13. 代贖。上面的基本原則,在此作出了兩點的規限。禮儀上不潔之動物所生的不能獻給神,頭生的人也作不得祭物。關於後者的規定,以色列人的祖先早已得到指示(創二十二章)。本節提到的驢子是以色列普及使用的惟一不潔家畜,這是他們常遇的問題。別處有人獻豬為祭,但以色列視之為「不潔」,不會豢養它;現代回教徒也是一樣。狗和鳶、鴉同等,算為食腐動物,不算家畜。驢子似乎是亞摩利文化〔如:馬里(Mari)〕的祭牲,不可獻在耶和華壇上可能也有宗教上的理由。在極度危急之時──如列王紀下六章25節中的圍城──也有吃驢肉的記載。聖經似乎亦有提及驢奶(創四十九12)。但驢奶若無人飲,養這麼多母驢卻沒有什麼理由;除非牠們不過是用來繁殖(伯一3)。以色列人可能覺得驢奶驢肉氣味難聞,驢又有可能被其他文化視為聖物,或和生殖崇拜有關。這種動物雖然不能獻上為祭,仍得被毀歸神。若是以羊羔代贖,這羊就要代牠被獻為祭。不論是可用祭物代贖的驢駒,還是必須贖回的男嬰,本節都用動詞 pa{d[a^「代贖」來形容。其含義似乎是「出價買回」,申命記九章26節描述神從埃及救贖以色列,就用上了這個動詞。

  15. 頭生的公牲畜。以色列將頭生動物奉獻給神,類比於埃及頭生人畜的死亡。同樣,長子的「代贖」則視作以色列從埃及「得贖」的紀念。以色列一切宗教習俗皆交織在救恩史中,這個也不例外,它今後成了史實的記念。將頭生之物獻與神,無疑和奉獻其他「初熟果子」(二十三19)有同一的起源。後者是個無害的習俗,在以色列不但可行,更是當行的。其背後的概念,可能和什一奉獻相同:向神獻上一部分,全部就都成聖了。

  但將頭生的兒子都贖出來。自亞伯拉罕以降,將長子當作燔祭獻給神的習俗已經不復存在(以色列人的祖先或許有這樣做,然而考古學證據只能證明迦南人有此習慣)。創世記二十二章的重點,顯然就是公羊取代以撒。此後以色列一切獻孩童為祭的事,若非出於無知(如:耶弗他,士十一39),就必然是故意悖逆(如:亞哈斯,王下十六3)。民數記三章1113節對於眾民的規定是,耶和華為自己揀選了利未人,來代替以色列的一切長子。就如某隻羊羔代替某位長子,利未人也可代替全部的以色列人。

{\Section:TopicID=172}十三1722. 埃及的沙漠

  17. 非利士地的道路,即「通到非利士地的道路」。這條路雖然直接,埃及卻駐有重兵鎮守。解經家列舉好幾宗案例,證明每次有人進出前線,埃及警衛都有詳細記錄。以色列人走這條路,必然會「遇見打仗」(這是希伯來慣用語,即「經歷戰爭」的意思)。本節形容這地區,自然而然地用上了屬於後期的地理兼民族名稱。非利士人其實要到主前十二世紀,以色列人侵入迦南之後,才開始大規模在此定居。但在更早時期,沿岸一帶無疑已有一些個別的彌諾斯式貿易殖民區存在(Minos,即古克里特島的文明;克里特,和合本作革哩底;考古證據可參看萊特,海厄特亦有引述)。因此若說本節口語上發生了時代錯誤,我們仍有辯駁餘地。無論如何,遠在非利士人出現以前,埃及已經派有重兵駐守這地區了。

  18. 曠野的路,譯作「引到草原之路」更佳,那是可以牧羊的地方。確實地點已不可考,但必然在尼羅河三角洲以東。這地若在歌珊東北,便可能在西爾博尼斯湖附近(Lake Sirbonis,地中海沿岸一個半鹹水瀉湖)。若在歌珊東南,便可能是在苦湖(Bitter Lakes)區域一帶。當地導遊縱富說服力,由於海床古今不同,要完全肯定大概已不可能。然而是否知道確實地點,對信心也是沒有影響的。

  紅海,確實的譯法當是「蘆海」。希伯來文的 su^p{ 大概就是埃及語的 t[wf「紙草」(papyrus),但這字似乎也曾用來形容多種的水草,甚至海藻。任何半鹹的淺水都符合這形容。雖然後世希臘人稱為「紅海」的地方,包括了波斯灣和今日紅海的兩個海灣,他們的用法和眼前經文卻沒有關係。惟基於其他因素,我們也有理由相信以色列橫渡的,是這兩個海灣其中一個往北的延伸。概括來說,出埃及只有三條可能的路徑:其一是沿著地中海海岸(不太可能,因太過接近埃及的哨站);其二是直接橫越西奈半島直達加低斯(不但和聖經記載相舛,更有不易解決的食水問題);其三是南下西奈,再北上加低斯(從多個角度看,都最有可能)。無論是第二還是第三條路徑,皆必須渡過一個今日紅海往北的延伸,因而符合本節的指示(請參看前文的附論Ⅱ:「紅海」的地點{\LinkToBook:TopicID=122,Name= Ⅱ 「紅海」的地點})。

  19. 約瑟的骸骨。本節承接創世記五十章25節及當時許下的諾言。約瑟和乃父雅各一樣從來沒將埃及看為家鄉,因而要求葬在迦南(來十一22)。正如上一代的南洋華僑,依然不願葬在中國以外的地方。創世記五十章13節證明,「骸骨」嚴格來說是約瑟的木乃伊。約書亞記二十四章32節記載約瑟如願以償,得以埋葬在示劍。但這願望卻非感情用事,而是最後一次向神的應許表示信心。

  20. 疏割……以倘。正確地點已經無可考據,然而上面已經說過,我們可以推想疏割的所在。聖經地圖通常都有這兩處地方,但位置上卻有很大的出入,要看編者所信奉的出埃及理論,是「北路」還是「南路」。在地點討論方面,德萊維(1911)最是完備,可惜缺乏較新的地理資料。無論如何,經文明言以色列此時仍在大草原的邊緣地帶。

  21. 雲柱。嚴格來說,「柱」的希伯來文是「站著之物」,意思比較接近「圓柱」(column)而非一般英譯本的「支柱」(pillar)。而「站著」的概念,亦可能暗示神的同在不會中斷。這個神臨在的象徵可以引路或照明前途(如本節),亦可能有保護的作用(出十四1920)。神向摩西說話時,雲柱亦會降在會幕之前(出三十三9)。這雲有時在幕上盤旋不去,到以色列出發之時方才提升(出四十3438)。雲與火往往都是神的象徵;在西乃山上神就從雲裡、火中向摩西說話(出十九18;新約相類之處可參太十七5和徒一9)。火為何象徵神,不難明白;雲可能和黑暗一樣,是象徵神的奧祕。若問神怎樣製造這種效果,我們只能臆測。臆測雖然可能有錯,對信心的解釋卻沒有影響。這柱有可能是神在人腦海中造成的異象,即純粹超自然的效果;亦有可能是神用自然事物代表祂的臨在。若是自然現象,它可能是某種沙漠旋風〔如澳洲沙漠的「畏來風」(willy-willy)〕,這種風能夠產生轉動的細沙圓柱,在沙漠上又停又去;又或許是會幕香壇或祭壇上升的煙柱,在清朗的沙漠空氣之中反映壇上的火焰。無論如何,神總利用這雲柱象徵自己在他們中間。

 

12 戴維思(G. I. Davis)提出的見解是,七十士譯本可能將十三章18 h]@mus%i^m「帶著兵器」一字,誤解作「在第五代」,所以產生這個數字。另一個可能是,這是從六1426的族譜推演而來。

13 不少現代譯本都依據 BDB 希伯來文辭典,上下文若無明確提到獻祭,便將 he`#b[i^r 譯作「分別」。然而對以色列來說,「分別」通常就是「犧牲」。──《丁道爾聖經註釋》